關於墓園等的管理許可
更新日期:2024 年 4 月 1 日
關於稻城市墓地的管理許可的條例
稻城市內打算新管理、變更、廢除墓地、骨灰安置所、火葬場(以下簡稱「墓地等」)時,必須遵守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10條的規定。依照規定,必須得到稻城市長的許可。
關於程序和規定,請參閱《關於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許可的條例》和《關於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許可的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許可條例”)。 “法令等」)。請務必事前向生活環境課諮詢。
另外,如果許可墓地等的名稱、代表人等發生變更,則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市政府通報。
關於稻城市墓地的經營許可的條例實施細則(PDF:291KB)
關於稻城市墓地管理許可的條例實施細則(方式)(Word:389KB)
稻城市墓地建設標準
它表明了在稻城市建造墓地時的某些標準。
限制建設墓地等的區域
(1) 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城市規劃設施範圍內 (2) 土地整理法規定的規劃範圍內 (3) 稻城市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基本方針規定的社區保護綠地範圍內總體規劃(見圖))
(四)城鎮化控制區內
稻城市城市規劃基本計劃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針表示的社區維修綠地的圖(PDF:2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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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生活環境課
稻城市東長沼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