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墓地等的管理许可
更新日期:2024 年 4 月 1 日
关于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许可的条例
稻城市内打算新管理、变更、废除墓地、骨灰安置所、火葬场(以下简称“墓地等”)时,必须遵守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第10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必须得到稻城市长的许可。
关于程序和规定,请参阅《关于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许可的条例》和《关于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许可的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稻城市墓地等的管理许可条例”)。 「法令等」)。请务必事前向生活环境课咨询。
此外,如果许可墓地等的名称、代表人等发生变更,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市政府通报。
稻城市有关墓地等管理许可的条例施行规定(PDF:291KB)
稻城市有关墓地等管理许可的条例施行规则(表格)(字数:389KB)
稻城市内墓地等的设置标准
这表明了稻城市建造墓地的一定标准。
限制建立墓地等的区域
(1) 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设施范围内 (2) 土地整理法规定的规划范围内 (3) 稻城市土地利用基本方针规定的社区保护绿地范围内规划总体规划(见图))
(四)城镇化控制区内
稻城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的基本土地利用政策中所示的社区保护绿地图(PDF:2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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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城市环境整备部生活环境课
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