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进行的主要审计等
更新时间:2021 年 2 月 5 日
定期稽查(依地方自治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稽查)
以部门为单位选择被审计部门和设施,按照法律法规等妥善处理财务、业务管理和管理相关行政事务的执行,并执行合理高效地进行审计,重点关注
审核结果向市长等汇报,并予以公布。
财政援助机构等的稽查(依据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7项的稽查)
对于市政府补助投资的机构和指定的公共设施管理者,是否妥善有效地进行了与财政支援相关的会计等业务,以有无为中心进行监查。组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到位。
审核结果向市长等汇报,并予以公布。
结算审查及资金运用状况审查(依地方自治法第233条第2项、第241条第5项及地方公营企业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审查)
应市长的要求,关于总帐、特别帐、下水道事业帐和医院事业帐的结算,结算中的数字是否准确,预算的执行或管理业务正在妥善有效地开展,并且,我们将检查基金是否得到妥善管理。审查以后,向市长提交审查意见。
财政稳健判断率等的审查(依据地方自治团体财政稳健法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市长的要求,对记载健全判定率、资金短缺率以及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核后,我们将向市长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月度会计检查(地方自治法第235条之2第1项检查)
对总账、专账、下水道业务账、医院业务账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金收支和保管是否到位。
检查结果向市长报告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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