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進行的主要監察等

在推特上發推
在臉書分享
透過LINE分享

頁面ID1009202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列印以大字列印

定期審計(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的規定進行的審計)

監察的對象以部門・設施為單位進行選定,對財務相關事務的執行及經營相關事業的管理,以及事務的執行,是否依據法令等適當處理,是否合理且有效率地進行,將作為監察的重點。
監察結果會報告給市長等並公開。

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7項的規定進行的審計)

市政補助金的發放、出資等的團體,以及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將針對該財政援助的出納及其他事務的執行是否適當且有效率,以及對團體的所屬部門的指導監督是否適當進行審計。
審計結果將報告給市長等並公開發布。

決算審查・基金運用狀況審查(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33條第2項、第241條第5項、地方公營企業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因市長的要求,將對一般會計及特別會計、下水道事業會計以及醫院事業會計的決算進行審查,重點在於決算的數據是否準確,預算的執行或事業的經營是否適當且有效率,以及基金的運用是否適當。審查後,將向市長提交審查意見書。

健全化判斷比率等審查(依據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健全化法律第3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的審查)

根據市長的要求,將審查記載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以及其計算基礎的文件。審查後,將向市長提交審查意見書。

例月出納檢查(依據地方自治法第235條之2第1項的規定進行的檢查)

一般會計及特別會計、下水道事業會計並且醫院事業會計關於現金的出納、保管是否適當進行為主旨進行檢查。
檢查的結果會報告給市長等並公佈。

為了讓網站變得更好,請告訴我們您對頁面的意見。

這個頁面的內容容易理解嗎?
這個頁面容易找到嗎?


對於在此欄位中輸入的意見等,我們無法提供回覆。此外,請勿輸入個人資訊等。

關於此頁面的聯絡我們

稻城市 監察事務局
〒206-8601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番地
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8-9719
稻城市 監察事務局的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