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的審計請求
市民可以向監察委員請求監察的制度,包括事務監察請求和居民監察請求兩種。
事務監察請求(地方自治法第75條)
市政的所有工作均為對象。
請求需要超過有權者數的50分之一的簽名。
居民監察請求(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這是一個要求對市政府執行機關及職員的非法或不當財務會計行為進行審計的制度,並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糾正及賠償這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以下列舉的財務會計行為為對象。
- 公款支出
- 財產(土地、建築物、物品等)的取得、管理及處分
- 合約(工程承包、購買等)的締結・履行
- 債務及其他義務的負擔(借款等)
- 怠忽公款的徵收與課徵事實(例如怠忽市稅的徵收情況)
- 忽視財產管理的事實(例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
注意:上述1至4項目,若預測各行為將相當確實地發生,亦屬於適用範圍。
若自這些行為之日起已經過1年以上,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無法請求。
若為市民,則可單獨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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