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进行的主要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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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9202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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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审计(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1项、第2项及第4项的规定进行的审计)

审计对象以部门和设施为单位进行选择,重点审计财务事务的执行和与经营相关的业务管理及事务执行是否依法适当处理,是否合理高效地进行。
审计结果会报告给市长等并公开发布。

财政援助团体等审计(根据地方自治法第199条第7项的规定进行审计)

市对补助金的发放、出资等进行的团体,以及公共设施的指定管理者,针对该财政援助的出纳和其他事务的执行,是否适当且高效地进行,以及对团体的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是否适当,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会向市长等报告并公开。

决算审查・基金的运用状况审查(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33条第2项、第241条第5项、地方公营企业法第30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市长的请求,将对一般公共预算、特别预算、下水道工程会计以及医院事业会计的决算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决算的数字是否准确,预算的执行或事业的经营是否适当且有效,以及基金的运用是否适当。审查后,将向市长提交审查意见书。

健康化判断比率等审查(根据地方公共团体财政健康化法第3条第1项及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市长的请求,将审查包含健全化判断比率和资金不足比率及其计算基础事项的文件。审查后,将向市长提交审查意见书。

例月出纳检查(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35条第2项第1款的规定进行的检查)

一般公共预算及特别预算、下水道工程会计以及医院事业会计的现金出纳和保管是否适当进行为重点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会向市长等报告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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