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發放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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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59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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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發放的相關手續在市政府1樓市民課辦理。

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相關資訊

截至24年7月9日您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在新制度施行後暫時仍可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繼續使用,但必須在下列指定的時期之前進行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變更。
有關手續內容,請參閱「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的更新申請」。

變更的截止日期

  • 在平成24年7月9日,16歲以下的人
    16歲的生日
  • 在平成24年7月9日,16歲以上的人
    • 在登記等完成後的第七次生日如果在平成27年7月8日之前到來
      (包括在施行日已經到來的情況)
      平成27年7月8日
    • 在登記等之後的第七次生日如果在平成27年7月9日之後到來
      在登記等之後的第七次生日

關於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更新申請

更新時期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上所載的有效期間滿期日的兩個月前至有效期間滿期日之間。
不過,若有效期間滿期日為16歲的生日,則自該生日的六個月前至有效期間滿期日之間。

有關假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的更新時期,請參閱上述項目「假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一張照片

關於因遺失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因遺失、盜竊、滅失等原因而遺失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時,請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14天內申請再發。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照片1葉(僅限16歲以上人士)
  • 由警察署長、消防所長發給的遺失物報告證明書、盜竊報告證明書、災害證明書等公文資料

關於因污損等而重新申請的事項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包括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如有嚴重損壞或污損,可以申請再發。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關於因交換希望而重新申請發放

除非是損壞等情況,否則希望更換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時也可以申請再發。手續費為1,600圓,請在證明書發放時攜帶收入印花(可在郵局等地購買)。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 收入印紙(請在交付時攜帶)

關於除住居地變更以外的記載事項變更

如果「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區」有變更,請在14天內到市政府1樓市民課申請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記載事項變更。
日後,法務大臣將通過本市發放顯示變更後記載事項的新特別永住者證明書,並且您目前持有的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原則上需通過本市返還給法務省。

申請者

  • 16歲以上的方 本人
  • 16歲以下的方 16歲以上的同居親屬(父或母,或同居的親屬)

可能有其他代理或轉交申請的情況,詳細資訊請聯繫市民課。

攜帶物品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視為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舊外國人登記證明書)
  • 有效的護照(僅限持有者)
  • 證明變更的資料
  • 1張照片(僅限16歲以上人士)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不包括假日開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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