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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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596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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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证明书发放的相关手续在市政府1楼市民课办理。

关于被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截至2012年7月9日您持有的外国人登记证明,在新制度实施后暂时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可以继续使用,但需要在指定的时间之前进行更改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有关手续内容,请参阅“关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有效期的更新申请”。

更改截止日期

  • 2012年7月9日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生日
  • 2012年7月9日16岁以上的人
    • 在注册等之后的第七个生日在平成27年7月8日之前到来时
      (包括在施行日已经到来的情况)
      平成27年7月8日
    • 在注册等之后的第七个生日在平成27年7月9日之后到来的情况
      在注册等之后的第七个生日

关于特別永住者证明书有效期的更新申请

更新时期

在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上记载的有效期限到期日的两个月前至有效期限到期日之间。
但是,如果有效期限到期日被视为16岁生日,则从该生日的六个月前至有效期限到期日之间。

请查看上述项目“关于被视为特定永久居民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以了解被视为特定永久居民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的更新时机。

申请者

  • 16岁以上的本人
  • 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以上的同住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通过其他代理或转交进行申请,详细信息请联系市民课。

携带物品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的护照(仅限持有者)
  • 一张照片

关于因遗失等而申请重新发放

因遗失、盗窃、灭失等原因丢失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包括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时,请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14天内申请重新发放申请表。

申请者

  • 16岁以上的本人
  • 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以上的同住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通过其他代理或转交进行申请,详细信息请联系市民课。

携带物品

  • 有效的护照(仅限持有者)
  • 照片1张(仅限16岁以上人士)
  • 由警察署长、消防所长发放的遗失物报告证明、盗窃报告证明、灾害证明等公共资料

关于因污损等原因的重新发放申请

如果特別永住者证明书(包括视为特別永住者证明书)严重损坏或污损,可以申请重新发放。

申请者

  • 16岁以上的本人
  • 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以上的同住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通过其他代理或转交进行申请,详细信息请联系市民课。

携带物品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的护照(仅限持有者)
  • 1张照片(仅限16岁以上的人)

关于希望交换的重新发放申请

除非是损坏等情况,否则希望更换特別永住者证明书时也可以申请再发。需要支付手续费1,600日元,请在领取证明书时携带收入印花税(在邮局等处购买)。

申请者

  • 16岁以上的本人
  • 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以上的同住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通过其他代理或转交进行申请,详细信息请联系市民课。

携带物品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有效的护照(仅限持有者)
  • 1张照片(仅限16岁以上的人)
  • 收入印花税(请在交付时携带)

关于除居住地变更以外的事项变更

如果“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区”有变更,请在14天内到市政府1楼市民课申请特別永住者证明书的变更申请。
随后,法务大臣将通过本市发放显示变更后信息的新特別永住者证明书,同时,您当前持有的特別永住者证明书原则上需通过本市返还给法务省。

申请者

  • 16岁以上的本人
  • 16岁以下的人员 16岁以上的同住亲属(父亲或母亲,或同住的亲属)

可能通过其他代理或转交进行申请,详细信息请联系市民课。

携带物品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旧外国人登记证明书)
  • 有效的护照(仅限持有者)
  • 证明变更发生的资料
  • 1张照片(仅限16岁以上的人)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不包括节假日开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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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市民部 市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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