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姓(舊姓)的並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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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550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列印以大字列印

居住證明的副本、個人編號卡、印章登記證明書等的舊姓(舊姓氏)併記

因應修訂住民基本台帳法施行令等的政令,自令和元年11月5日起,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在居住證明的副本、個人編號卡、印鑑登記證明書等上併記舊姓(戶籍謄本、戶籍抄本、除籍謄本、除籍抄本上記載的過去戶籍上的姓)。

舊姓併記可能文件

  • 居住證明的副本
  • 居住證明記載事項證明書
  • 印章登記證明書(也可以使用舊姓的印章進行印章登記。)
  • 個人編號卡
  • 公的個人認證服務的簽名用電子證明書
  • 註解:登記舊姓後,上述【舊姓併記可能文件】的所有文件中都會記載舊姓。(只能顯示舊姓或目前戶籍上的姓氏之一,無法同時顯示。)
  • 註解:外國籍人士無法同時列出舊姓。

可以併記的舊姓

註冊

  • 可以併記的舊姓只有一個,且每人僅限一個。
  • 首次並列舊姓時,可以從戶籍謄本等中記載的過去姓氏中任意選擇。
  • 一旦記載的舊姓氏即使因婚姻等原因而變更,仍會持續記載。
  • 舊姓在轉入其他市町村後仍會繼續併記。

變更

如果姓氏有所變更,則僅限於最近使用的姓氏可以進行變更。

刪除

可以刪除舊姓氏。不過,若刪除舊姓氏,則在其後更改姓氏時,僅能從刪除後新產生的舊姓氏中選擇一個重新併記。

申請地點

  • 市政府1樓市民課
  • 平尾辦事處
  • 若葉台分所(i廣場1樓)

申請人

  • 本人或同一家庭的成員
  • 持有委任狀的代理人

註解:委任狀上必須由委任者本人親自簽名。

申請所需的項目

  • 記載有舊姓的戶籍謄本等(從記載有舊姓的戶籍謄本等到目前記載有現姓的戶籍的所有戶籍謄本等)
  • 申請人的身份確認文件
  • 個人編號卡
  • 註解:戶籍謄本等是指戶籍謄本、戶籍抄本、除籍謄本、除籍抄本的原本,即使本籍地在稻城市,也需要提交。
  • 註解:有關本人確認文件,請參閱「各種申報・請求時的本人確認」頁面。
  • 註解:關於個人編號卡的券面事項變更手續,請參閱「個人編號卡的券面事項變更・持續使用」的頁面。
  • 註解:代理人申請時需要委任狀。
  • 註解:希望以舊姓進行印章登記的人士,請攜帶舊姓的印章。

注意事項

申請需要附上戶籍謄本等,因此在婚姻等的戶籍登記當天無法申請舊姓的登記或變更。
註解:有關戶籍登記後,戶籍上記載並能取得戶籍謄本等所需的天數,詳情請聯繫登記的市區町村戶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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