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路外停車通知系統
更新時間:2017 年 3 月 13 日
1個停車場以通知為準
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要求的停車場,以公告為準。
(一)一般公眾使用停車場<br id="3"/> 指可供不特定人數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停車場。這包括按小時收費的停車場和附屬於商業設施和醫院的付費停車場,供不特定人數使用。
(2)總停車面積500平方米及以上供一般公眾使用的停車場<br id="7"/>停車位總面積不計)適用於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停車場更多的。
2 報告地點和文書工作流程
申報對象停車場設在稻城市內時,應向稻城市管理課申報。
3 關於路外停車場的結構和設備
路外停車場的出入口位置、道路寬度等結構、設備,必須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
4 關於每條通知
(1)新建停車場時(《停車法》第12條、第13條)
・路外停車場設置通知 ・停車設施概要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定通知
(2) 變更事先通知的停車場的內容時(停車法第12條、第13條)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通知書・路外停車場管理規定部分變更通知書
(3) 停車場停止使用時(《停車法》第 14 條)
・關於路外停車場管理規定部分變更的通知
(4) 停車場廢止時(停車法第14條)
・關於廢除路外停車場的通知
(5) 恢復停業停車場時(《停車法》第 14 條)
・恢復路外停車場的通知
5 可用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基於無障礙新法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0 日制定了有關促進老年人和殘疾人行動便利的法律(新無障礙法)。必須遵守既定標準(該法第 11 條),並且需要通知(該法第 12 條),如果符合下列條件。
1 目標特定路外停車場
公告停車場中(用於停車並收取停車費的部分,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路外停車場)、道路附屬停車場、公園設施停車場和停車位不附屬於建築物的地段。
(注)沒有屋頂的升降式停車場不是建築物。
2 建築物和設施標準(國土交通省條例第 112 號)
(1) 必須至少為輪椅使用者提供一處設施。 (不包括摩托車停車場)
・寬度必須在 3.5 米或以上・顯示輪椅使用者的停車設施
(二)輪椅無障礙設施至道路、公園、廣場等空地的一條或多條路線必須是老年人和殘疾人能夠順利使用的路線。
3 通知(國土交通省令第110號)
需要以下每份文件的兩份副本。
在同時進行基於停車法的申報的時候,因為給基於停車法的申報附加下列文件所以能申報。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通知書的附加文件 ・顯示輪椅使用者停車設施、順暢移動路線和其他主要設施的平面圖(1/200或更多)
僅新進行基於無障礙新法的申報時・特定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表示特定路外停車場位置的地形圖(1/10,000以上)
・特定街邊停車區的平面圖(1/200或更多)
・平面圖(1/200 或更多)顯示輪椅使用者的停車設施、順暢移動的路線和其他主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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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