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路外停车场的通知制度
更新时间:2017 年 3 月 13 日
1个停车场以通知为准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停车场,以公告为准。
(一)一般公众使用停车场<br id="3"/> 指可供不特定人数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停车场。这包括按小时收费的停车场和附属于商业设施和医院的付费停车场,供不特定人数使用。
(2)总停车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供一般公众使用的停车场<br id="7"/>停车位总面积不计)适用于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停车场更多的。
2 报告地点和文书工作流程
申报对象停车场设在稻城市内时,应向稻城市管理课申报。
3 关于路外停车场的结构和设备
路外停车场的出入口位置、道路宽度等结构、设备,必须符合停车场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4 关于每条通知
(1)新建停车场时(《停车法》第12条、第13条)
・路外停车场设置通知 ・停车设施概要 ・路外停车场管理规定通知
(2) 变更事先通知的停车场的内容时(停车法第12条、第13条)
・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通知书・路外停车场管理规定部分变更通知书
(3) 停车场停止使用时(《停车法》第 14 条)
・关于路外停车场管理规定部分变更的通知
(4) 停车场废止时(停车法第14条)
・关于废除路外停车场的通知
(5) 恢复停业停车场时(《停车法》第 14 条)
・恢复路外停车场的通知
5 可用的日期和时间
开放机构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基于无障碍新法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0 日制定了有关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行动便利的法律(新无障碍法)。必须遵守既定标准(该法第 11 条),并且需要通知(该法第 12 条),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1 目标特定路外停车场
公告停车场中(用于停车并收取停车费的部分,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路外停车场)、道路附属停车场、公园设施停车场和停车位不附属于建筑物的地段。
(注)没有屋顶的升降式停车场不是建筑物。
2 建筑物和设施标准(国土交通省条例第 112 号)
(1) 必须至少为轮椅使用者提供一处设施。 (不包括摩托车停车场)
・宽度必须在 3.5 米或以上・显示轮椅使用者的停车设施
(二)轮椅无障碍设施至道路、公园、广场等空地的一条或多条路线必须是老年人和残疾人能够顺利使用的路线。
3 通知(国土交通省令第110号)
需要以下每份文件的两份副本。
在同时进行基于停车法的申报的时候,因为给基于停车法的申报附加下列文件所以能申报。
・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通知书的附加文件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顺畅移动路线和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图(1/200或更多)
仅新进行基于无障碍新法的申报时・特定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申报书・表示特定路外停车场位置的地形图(1/10,000以上)
・特定街边停车区的平面图(1/200或更多)
・平面图(1/200 或更多)显示轮椅使用者的停车设施、顺畅移动的路线和其他主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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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城市建设部管理科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