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等施行土地重劃事業
土地重劃事業的施行者中,介紹由組合及舊住宅・都市整備公團等施行的已完成地區及目前正在施行的地區。
組合施行的土地重劃事業是由7位以上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事業計畫,並經知事的認可設立組合,組合是地區內所有宅地所有者及借地權者的法人(土地重劃法第3條第2項)。
個人施行的土地重劃事業包括一人施行和數人共同施行。一人施行需制定規準及事業計畫,共同施行則需制定規約及事業計畫,並獲得知事的施行認可後進行事業。
此外,個人施行的特質中還包括同意施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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