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等实施土地整备项目
在土地整备项目的实施者中,介绍由协会和旧住宅・城市整备公团等实施的已完成地区及目前正在实施的地区。
协会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是由7名以上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和项目计划,并获得知事的批准后实施的,协会是地区内所有宅地所有者及租地权者的法人(土地整备法第3条第2项)。
个人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由1人进行的一人实施和由几个人共同进行的共同实施。一人实施需制定标准和项目计划,共同实施需制定章程和项目计划,并获得知事的批准后进行项目。
此外,个人实施的特征之一是同意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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