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法等
更新時間:2021 年 9 月 14 日
與石棉有關的法律修正案
2020年6月5日,《大氣污染防治法部分修改法》(2020年第39號法(以下簡稱“修改法”)發布。
修訂後的法律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詳情請查看環境部網站。
關於修改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1) 擴大法規範圍 將製定法規,將範圍擴大到所有含石棉建築材料,包括含石棉模塑板。
(2) 確保初步調查的可靠性 為了防止不適當的初步調查,例如忽視含有石棉的建築材料,我們會詢問總承包商在拆除一定規模或更大的建築物時是否存在含有石棉的建築材料無論如何,都必須向都道府縣等報告調查結果。此外,調查方法等將是法定的。
(3)直接處罰的設立 為徹底杜絕含石棉建材清除過程中石棉飛散,對未經隔離噴灑清除石棉者,設立直接處罰。
(4) 防止不適當的工作總承包商有義務向定貨方報告清除含有石棉的建築材料等工作結果,並創建和保存有關工作的記錄。
(5) 其他措施,如擴大都道府縣的現場檢查範圍,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責任,支持建築物業主了解使用或不使用含石棉建築材料制定防災準備等規定。
在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同時,《石棉條例》(Asbestos Hazard Prevention Ordinance)也進行了修改。
詳情請確認厚生勞動省主頁。
《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安全條例》關於特定粉塵排放工作(石棉)的通知
我們將通知您關於防止石棉飛散的措施的通知,這些措施在拆除、改建或修復建築物等時是必要的。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生活環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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