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棉的法律
更新日期:2021 年 9 月 14 日
關於石棉相關法律的修訂
為了抑制建築物拆除等建設工程中石棉的排放,於2020年6月5日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部分修正法》(2020年法)第39號(以下簡稱“2020年6月5日” )。簡稱「修訂法」)已頒布。
修改後的法律自2021年4月1日起逐步實施。
詳情請查看環境省網站。
關於修改後的空氣污染控制法(1) 擴大管制範圍 將制定法規,將管制範圍擴大到所有含石棉建築材料,包括含石棉模壓板。
(2) 確保初步檢查的可靠性 為了防止忽視含石棉建築材料等不適當的初步檢查,我們要求總承包商確認是否存在用於拆除建築物等的含石棉建築材料。超過一定規模的情況,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向都道府縣等報告調查結果。此外,調查方法等也將合法化。
(3)設立直接處罰措施 為徹底防止含石棉建築材料清除等作業中石棉飛散,對未隔離而進行噴灑清除石棉等作業的人員,設立直接處罰措施。
(4) 防止不當工作 總承包商必須向客戶報告清除含石棉建築材料等工作結果,並建立和保存有關工作的記錄。
(5)其他必要措施,例如擴大都道府縣現場檢查範圍、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協助建築物業主等的責任,以查明是否使用含有石棉的建築材料進行防災等。法規將到位。
在空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同時,石棉條例(石棉危害預防條例)也進行了修訂。
詳情請查看厚生勞動省的主頁。
《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安全條例》關於特定粉塵排放作業(石棉)的通知
我們將通知您有關防止石棉飛散的措施的通知,這在拆除、改建或修復建築物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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