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法等
更新时间:2021 年 9 月 14 日
与石棉有关的法律修正案
2020年6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修改法》(2020年第39号法(以下简称“修改法”)发布。
修订后的法律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详情请查看环境部网站。
关于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 扩大法规范围 将制定法规,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含石棉建筑材料,包括含石棉模塑板。
(2) 确保初步调查的可靠性 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初步调查,例如忽视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我们会询问总承包商在拆除一定规模或更大的建筑物时是否存在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无论如何,都必须向都道府县等报告调查结果。此外,调查方法等将是法定的。
(3)直接处罚的设立 为彻底杜绝含石棉建材清除过程中石棉飞散,对未经隔离喷洒清除石棉者,设立直接处罚。
(4) 防止不适当的工作总承包商有义务向定货方报告清除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等工作结果,并创建和保存有关工作的记录。
(5) 其他措施,如扩大都道府县的现场检查范围,确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支持了解防灾建筑业主是否使用含石棉建筑材料等条例将成立。
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同时,《石棉条例》(Asbestos Hazard Prevention Ordinance)也进行了修改。
详情请确认厚生劳动省主页。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安全条例》关于特定粉尘排放工作(石棉)的通知
我们将通知您关于防止石棉飞散的措施的通知,这些措施在拆除、改建或修复建筑物等时是必要的。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城市环境整备部生活环境课
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