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不將行政工作外包給東京消防局的理由
更新日期:2021 年 2 月 19 日
關於消防部門事務,《消防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負有責任”,並規定“直轄市有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此外,根據《消防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的消防部門,由直轄市市長依市令管理。
為此,本市設立了消防總部、消防部門、消防分局,作為本市消防系統的一部分,並作為本市工作人員,推進火災預防、緊急服務、消防預防等消防工作。保護公民生命安全,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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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市消防局總部消防局總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