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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 年 2 月 19 日
《消防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消防工作是“直轄市的消防責任”,“直轄市有責任做好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此外,根據《消防組織法》第七條,直轄市的消防管理工作由直轄市市長依照直轄市條例管理。為此,我市在消防體系中設立了消防指揮部、消防站、消防分局,我來了。
稻城市消防署本部消防署總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