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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不将行政工作外包给东京消防局的理由

更新日期:2021 年 2 月 19 日

《消防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消防事务是“直辖市的消防职责”,“直辖市有责任在本地区做好消防工作”。此外,根据消防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直辖市的消防管理,由直辖市市长依照直辖市条例管理。
为此,本市设立了消防指挥部、消防站、消防分局,作为消防体系的一部分。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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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消防局总部消防局总务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稻城消防署)
电话:042-377-7119 传真: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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