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1 年 4 月 1 日
固定资产税是根据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统称“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计算的税额,由所有者向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市政府缴纳。 。
下列资产应缴纳固定资产税:
每年 1 月 1 日(简称“征税日”)对稻城市内拥有固定资产的人征税。具体来说:
固定资产价格是指根据政府等制定的《固定资产计价标准》评估的价格,经市市长确定价格后登记在固定资产税台上。
所有土地和房屋每三年重新评估一次。本财年称为基准年,2021年为基准年。基准年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三年不变,包括第二年(即次年)和第三年(即次年)。
但是,重估价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分割或者改变形状、质量的土地,以及地价下跌且不宜转让的土地。保持价格不变等。即使到了第二年、第三年,也会进行新的评估,确定新的价格。
应折旧资产的价值每年根据申报确定。评估方法以固定资产评估标准为基础,以购买价格为基础,考虑到购买后经过年数的价值减少(折旧)。折旧方法原则上与国税所用的“旧余额递减法”相同。
一般来说,计税基数是固定资产的价格(评估值)。
但是,对于税基上有特别规定的固定资产,特别税率(小型住宅用地(注1)为1/6,小型住宅用地(注1)为1/6) 1)、一般住宅用地(注2)为1/6,城市化地区为农用地,税基金额乘以1/3等)。
此外,关于土地的税基金额,如果其征税水平低于由原价得出的主要税基金额(评估值×优惠税率),则将按照负担水平(注3). 从2014年度起,将采用下述(1)~(4)所示的负担调整措施来计算税基金额。
(注1)小型住宅用地=1套住宅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用地(注2)一般住宅用地=200平方米以上住宅用地的土地每套住宅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0% 最高为土地面积的2倍(注3) 负担水平=上年(比较)纳税标准额除以当年评估值x优惠税率(主要税额标准)(单位=%)
本年计税基数为当年评估值×优惠税率(主要计税基数)
本年计税基数为上年计税基数+(主要计税基数×5%)...[a]
然而,
如果[a]中计算的当年税基金额超过主要税基金额的100%,并且如果主要规则税基金额[a]中计算的当年税基金额小于主要规则税额的20%基本金额。20%等值金额
本年度计税基数为本年度评估值×70%
本年计税基数为上年计税基数(递延)
本年计税基数为上年计税基数+(当年评估值×5%)...[b]
然而,
如果[b]中计算的当年计税基数超过当年评估值的60%,则相当于60%的金额 如果[b]中计算的当年计税基数小于当年评估值的20%价值金额相当于20%
本年计税基数为当年评估值×优惠税率(主要计税基数)
本年计税基数为上年计税基数+(主要计税基数×5%)...[c]
然而,
如果[c]中计算的当年税基金额超过主要规则税基金额的100%,如果主要规则税基金额[c]中计算的当年税基金额小于主要规则的20%税基金额相当于20%的金额
本年计税基数是按照下列负担等级分类,用上年计税基数乘以负担调整率计算得出,以当年评估值为上限。
另请检查此文档。
2012年个税改革中,小规模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农用地负担调整办法中,取消了负担水平达到80%以上时,税基数保持上年水平的特别规定。城市化地区。但是,对于负担率达到90%以上的情况,特别规定将持续到2013年度,并于2014年度废除。
详情请查看“关于2012年个税改革(住宅用地负担调整办法等修改)”页面。
稻城市的财产税标准税率为1.4% 。
税额总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0 日元)× 税率(1.4%)即为税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 日元)。
稻城市内同一个人拥有的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的计税基准金额合计低于下列金额时,不征收固定资产税。
稻城市民部税务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