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1 年 4 月 1 日
財產稅是按照土地、房屋和折舊資產(這些統稱為“固定資產”)的資產價值計算的稅額,由所有者向固定資產所在地的市政當局繳納的稅款。
徵收財產稅的資產如下。
每年的 1 月 1 日(稱為“徵稅日”),對在稻城市擁有固定資產的人徵稅。具體來說:
固定資產的價格是根據政府等製定的“固定資產評估標準”評估的價值,並在市市長確定價格等後登記在固定資產稅收台賬中。
所有土地和房屋每三年重新估價一次。今年稱為基準年,2021年為基準年。基準年確定的價格原則上三年不變,第二年、次年、第三年、後年。
但對重估後新建或改建的房屋、改變用途的土地或地塊、改變形狀或質量的土地、價格下跌的土地不宜保留價格不變等。甚至在第二年或第三年,還會有新的評估和新的價格確定。
折舊資產每年根據申報進行估值。估值方法以固定資產估值標準為基礎,以收購價格為基礎,考慮收購後經過年限的減值(折舊)。折舊法與國稅所用的舊餘額遞減法基本相同。
一般而言,計稅基數為固定資產的價格(評估價值)。
但是,對於稅基特別例外的固定資產,特別稅率(小型住宅用地(注 1)、一般住宅用地(注 2)和城市化地區為 1/6)農用地,數額乘以1/3等)為標準徵稅額。
此外,關於土地的標準課稅額,如果其低於原價得出的標準課稅額(評估值×特別稅率)的水平徵稅,則將根據負擔水平(注3), 2014年起,適用以下(一)至(四)項的負擔調整措施計算計稅基數。
(注1)小型住宅用地=住宅用地中每戶2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注2)一般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每戶200平方米以上,總建築面積的10%房屋 土地 最高一倍(注3) 負擔水平=上年(比較)計稅基數除以當年評估價值×優惠稅率(主要計稅基數)(單位=%)
當年計稅基數為當年評估值×特別稅率(主要計稅基數)
本年應稅基數為上一年度應稅基數+(主要應稅基數×5%)……[a]
然而,
如果[a]中獲得的本會計年度應稅基數超過主要應稅基數的100% 如果[a]中獲得的本會計年度應稅基數小於主要應稅基數的20% 20% 相當於
本年度計稅基數為本年度評估值×70%。
本年計稅基數為上年計稅基數(不變)
本年計稅基數為上年計稅基數+(本年評估值×5%)……[b]
然而,
[b]中取得的本會計年度計稅基數超過本會計年度評估值60%的,相當於60%。20%相當於
當年計稅基數為當年評估值×特別稅率(主要計稅基數)
本年計稅基數為上年計稅基數+(主要計稅基數×5%)……[c]
然而,
如果[c]中獲取的當前會計年度稅基金額超過主要稅基金額的100% 如果[c]中獲取的當前會計年度稅基金額小於主要稅基金額的20% 20%相當於
本財政年度的計稅基數,按下列負擔水平類別,按上一年度的計稅基數乘以負擔調整率計算,以當年的評估值為上限。
另請檢查此文檔。
2012財年稅制修訂中,城鎮化地區小規模住宅用地、一般住宅用地、農用地負擔調整措施中,負擔水平為80%時稅基金額與上年不變的除外更有被廢除的稻田。然而,如果負擔水平為90%或以上,則該例外將僅持續到2013財年,並且該例外將在2014財年被廢除。
關於內容,請確認關於"2012年稅制修改(住宅用地的負擔調整措施的修改)"的頁。
稻城市的固定資產稅率為1.4%的標準稅率。
總計稅基數(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 1,000 日元)×稅率(1.4%)將是稅額(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 100 日元)。
同一人在稻城市內擁有的土地、房屋、折舊財產的各稅基合計低於以下數額時,不徵收該財產的財產稅。
稻城市民部稅務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