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手续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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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8995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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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设施和行政服务的使用费、证明书发放等手续费,从服务使用者和不使用者的负担公平性角度出发,需要受益者即使用者等根据适当的计算标准承担合理的费用。

在稻城市,1997年制定了《使用费的考虑和计算标准》,1999年制定了《手续费的考虑和计算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进行使用费和手续费的计算。然而,从2011财政年度开始,采用了以复式簿记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新公共会计制度,并且从2017财政年度起,转向基于总务省的《统一标准》的新公共会计制度,因此能够掌握包括折旧费用等在内的设施和事业的管理运营的全部成本,从而实现比以往更准确的成本计算。

基于以上内容,为了实现“可持续的行政管理”和“用户负担的合理化”,我们决定制定包含折旧费用在内的全成本信息的新公共会计制度视角的新计算标准,并经过市民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以下的“使用费计算标准”和“手续费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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