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公开
更新日期:2024 年 2 月 26 日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改(2020年4月施行)
稻城市于 2003 年制定了《稻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旧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努力妥善收集、保存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请求系统),允许任何人请求城市披露他们的个人信息。
由于国家法律的修订,国内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已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总体管辖权为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国家机构。已决定由协会统一。
由此,从2020年4月起,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适用于本市,如下图所示。
针对此次法律修改,该市废除了旧条例,并制定了新的《稻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条例》,以防止个人信息保护和公民服务水平下降。
基于《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新市条例的规定与旧条例的规定没有显着差异,因此本市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会发生变化,公民和企业将无法访问该信息于市政府办理,不影响办理手续。披露请求系统也将继续下去。
本市将继续妥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权益,努力保障市政府正常、顺利运转。
自我信息公开请求系统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披露其个人信息(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创建或获取的个人信息,由市政府持有供组织使用)。
计费方式
- 请填写所保留的个人信息披露请求书(下载申请表: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所需信息,并将其提交给文件法制课文件法制科。发票也可在市政府 5 楼文件和立法科文件和立法科索取。
- 提出请求时,您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要求披露包括您的个人编号在内的个人信息,请在申请表上写下您的个人编号,并出示确认您的个人编号的文件。
- 提出请求时,请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包含您个人信息的行政文件。如果您不确定,请提前联系文件和立法科的文件和立法组。
- 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自愿代表以授权书代表个人提出请求(下载授权书: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如果请求是由自愿代表提出的,我们将通过邮件等方式确认该个人的意图。
- 请注意,为了保护您的重要信息,我们不能通过电话或口头提出请求。
身份验证文件
根据身份验证文件的类型,分为只需出示一份的(A类)和需要出示两份的(B类)两种。
分类 | 文件类型 |
---|---|
A | 由政府机关签发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文件(已确认一项) |
我的号码卡(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驾驶记录证明(2012年4月1日以后发行)、护照、居民基本台账卡(附有照片的B卡)、身体残疾证明书、精神残疾保健福利笔记本、康复笔记本、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公职人员身份证等或与其相当的文件。 | |
胃 | 证明您是A以外的人的文件(已确认2分) |
健康保险证、护理保险证、各种年金证明(笔记本或基本养老金号码通知书)、居民基本台账卡(A卡、无照片)、福利领取卡等同等资料 |
注意:有有效期的身份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我的号码(个人号码)确认文件
- 我的号码卡(个人号码卡)
- 记载有个人编号(个人编号)的住民票复印件或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接待日期和时间
开放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披露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我们将披露以下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 可能损害个人生命、健康、生计或财产的信息
- 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以外的其他个人的信息,或者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但披露可能损害该个人权益的信息。
- 有关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如果披露,可能会损害该组织的竞争地位或其他合法利益。
- 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可能妨碍预防、制止或调查犯罪、维持公诉、执行刑罚或其他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信息。
- 有关市政府机构等内部或之间的讨论、考虑或协商的信息,其披露可能会不适当地损害意见交流或决策中立性,或者可能不适当地损害特定个人。缺点。
- 与市政府等所开展的事务相关的信息,其披露可能会妨碍事务等的正确执行。
- 第三方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自愿提供的信息。
披露决定的截止日期
根据该市条例,必须在请求之日起 14 天内做出披露决定,该决定短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决定期限。
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如果保留的个人信息量较大,则最长可以延长30天。
披露方式
当披露准备就绪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将联系请求者。请前往大会堂五楼信息公开角查阅或索取副本。副本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送(一般情况下,将通过“简单挂号邮件”或“简单挂号邮件+有限收据”发送)。
成本
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您希望收到副本或邮寄副本,则需要使用付款单支付实际的复印和运输费用。
如果是邮寄,付款单将与披露决定通知一起邮寄,付款确认后将邮寄副本。
要求更正和停止使用所保留的个人信息
要求更正
如果您认为根据个人信息披露决定而披露的您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您可以要求更正。
请求暂停使用
您可以以个人信息公开决定所公开的您的个人信息未合法取得等为由,请求停止使用、删除或停止提供。
救济系统等
如果确定所请求的管理信息不能公开,并且您对决定不满意,可以请求复审。
当提出审查请求时,第三方机构稻城市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委员会将审理案件,实施机构将根据结果做出决定。
市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执行机构的努力
市内各实施机构(市长、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固定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消防队长、稻城市立医院业务负责人)正在努力保护个人信息。根据保护法,我们采取适当收集个人信息、限制保留、明确使用目的、确保准确性、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限制使用和提供等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委员会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正常运行,本市设立了稻城市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协议会,利用专业知识制定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规则和手册,当我们认为特别有必要时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将征求理事会的意见。
个人信息档案清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将出版“个人信息档案簿”,记录与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状况相关的事项。 《个人信息档案簿》明确了本市持有的个人信息档案(可检索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的存在和概要,使个人能够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使用。为便于识别而准备的分类帐。
惩罚
市工作人员、市签约个人信息处理人员、从事指定管理人管理的公共设施管理人员等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包括街道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明确使用目的并在该范围内使用,并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泄露等,向第三方提供时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披露请求,您将有义务回应该请求。
个人信息保护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的有用性”。因此,正确理解法律法规、适当管理并有效使用个人信息非常重要。
如需参考,请参阅政府信息在线、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主页和东京都政府主页。
国家行政机关等信息公开综合指南
有关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结构的信息,可以在总务省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综合信息中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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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