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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编号的独立使用

更新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什么是独立使用办公室工作?

可以使用我的号码的业务分为法定授权业务独立使用业务
法定事务是指根据个人编号法(关于在行政程序中使用编号来识别特定个人的法律(2013 年第 27 号法))指定为可以使用个人编号的事务。
独立使用事务是基于个人编号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法令(稻城市“关于个人编号和特定个人信息使用的稻城市条例”(稻城市条例2015年第21号) ). 指允许使用个人编号的行政事务。

这些独立使用的事务中,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信息提供网络系统与其他地方政府共享信息(根据个人编号法第19条第8项) 。

独立使用办公信息协作

稻城市独立使用的行政服务中,与以下机构共享信息:关于这些事项,已根据个人编号法第十九条第8项的规定以及据此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了通报,并已获得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批准。

通知编号 独立使用办公室工作名称
1 根据《东京都严重身心障碍者补助金条例》(1971 年东京都条例第 68 号),向严重精神或身体障碍者支付补助金的相关事项
2 根据《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施行细则》(东京都条例2006年第12号)规定的精神科门诊医疗费补助相关事项
3・10 根据法令规定的稻城市单亲家庭医疗费等补助条例(1989 年稻城市条例第 24 号)有关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等的事务。
4・14 依据稻城市婴幼儿医疗费补助条例(1993 年稻城市条例第 18 号)规定的婴幼儿医疗费补助相关事宜。
5・12 义务教育就学儿童医疗费补助的相关事宜,依据《稻城市义务教育就学儿童医疗费补助条例》(稻城市条例2007年第5号)并以法规规定。
6 根据生计保护法(1950年第144号法)实施并以法规规定的与贫困外国人福利措施有关的事务。
7 根据《稻城市身心障碍者福利津贴条例》(1972 年稻城市条例第 33 号)规定的与精神障碍者和身体障碍者福利津贴的支付有关的事项,并以条例的形式规定。
8 根据条例规定的稻城市儿童发育津贴条例(1972 年稻城市条例第 25 号)支付儿童发育津贴的相关事务(发育津贴)
9 根据稻城市儿童发育津贴条例(残疾津贴)支付儿童发育津贴的相关事务
11・13 根据稻城市高中生医疗费等补助条例(稻城市条例 2020 年第 12 号)规定的高中生医疗费补助等相关事项。

印发独立使用事务信息协作相关通知表

稻城市独立使用信息共享通知书将在以下个​​人号码独立使用办公系统上公布。
我的号码独特使用办公系统

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计划部ICT推进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 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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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官方角色稻城信之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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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主要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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