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号的原始使用办公
更新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什么是私用办公?
可以使用My Number的工作分为法定工作和独立使用工作。
法定事务是指 My Number 法(关于在行政程序中使用号码识别特定个人的法律(2013 年法第 27 号))中指定为可以使用 My Number 的事务。
独立使用工作是根据个人编号法第 9 条第 2 项的规定(稻城市《关于使用个人编号和特定个人信息的稻城市条例》(稻城市条例 2015 年第 21 号)的条例)) , 是指允许使用我的号码的办公室工作。
这些独立使用事务中,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者,可以使用信息提供网络系统与其他地方自治体进行链接(个人编号法第1条第19条第8项)。
负责信息协调的专有办公室工作
与信息相关联的稻城市自己的使用事务如下。此外,关于这些事项,我们根据《个人编号法》第19条第8项以及基于此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的规定提交了通知,并获得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批准。
通知编号 | 独立使用的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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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据《东京都条例》(1973 年东京都条例第 68 号)与严重身心障碍者津贴有关的行政工作 |
2 | 根据《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实施细则》(东京都规则第 12 号,2006 年),有关精神科门诊住院医疗费补贴的行政工作 |
3・10 | 根据《稻城市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条例》(1989 年稻城条例第 24 号),有关单亲家庭医疗费补助等的事务,由条例规定 |
4・14 | 稻城市婴幼儿医疗费补助条例(1993 年稻城条例第 18 号)中规定的有关婴儿医疗费补助的事务 |
5・12 | 稻城市义务教育儿童医疗费补助条例(2007年稻城条例第5号)规定的义务教育儿童医疗费补助相关事项 |
6 | 根据条例规定的《公共援助法》(1950 年第 144 号法)对有需要的外国人采取公共援助措施的相关事务 |
7 | 稻城市关于身心障碍者福利津贴条例(1974 年稻城条例第 33 号)规定的有关身心障碍者福利津贴支付的事务,由条例规定。 |
8 | 稻城市儿童抚养津贴条例(1971 年稻城市条例第 25 号)规定的有关儿童抚养津贴支付的事务(抚养津贴) |
9 | 稻城市儿童抚养津贴条例规定的儿童抚养津贴(伤残津贴)的支付相关事项 |
11・13 | 稻城市高中生等医疗费补助条例中有关高中生等医疗费补助的行政业务 |
独立使用事务信息共享相关告知表的公开
稻城市信息共享独立使用文书工作的通知书将在以下我的号码独特使用文书系统中发布。
我的号码原用办公系统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计划部信息通信技术推进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