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居民的制度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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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593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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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民基本台账法部分修正法律》(2009年7月15日公布),外国居民也成为居民基本台账法的适用对象(2012年7月9日施行)。

外国居民也会被注册在居民基本台账中

传统的外国人登记法于2012年7月9日废止,外国居民也将与日本居民一样,注册在居民基本台账中,并以家庭为单位制作居住证明。
以下将说明新制度的重要变更点。

外国人居民也可以申请居住证明的副本

关于居住关系的证明文件,将以居住证明的复印件等取代传统的“注册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这样,在多国籍家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份证明文件为所有日本居民和外国居民的家庭成员提供地址证明。

  • 注意1 居住证明的副本等的申请可以由本人或与本人同住的人申请,但如果其他人申请,请携带户主或家庭成员的委托书。
  • 注意2 关于当时外国人登记原票中记载内容的公开请求,请本人直接向法务省提出。

参考链接

如果要更改地址到其他市区町村,需要提交迁出申请

在外国人登记制度中,变更地址到其他市区町村时不需要提交迁出通知。根据新制度,变更地址到其他市区町村时,必须在迁出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迁出通知并获得迁出证明书,然后携带迁出证明书到迁入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迁入通知。

注意 出国时原则上也需要进行迁出登记。

在进行迁入登记或迁居登记时,需要出示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临时庇护许可或临时居留许可)(请查看以下详细信息)

在市民课窗口,我们会在上述卡片的背面填写新的居住地并归还给您。如果没有出示这些证明,地址变更的手续将无法完成,您需要再次携带卡片前来办理,请注意。

注意 此外,在涉及家庭变更的手续中,可能需要提交证明与户主关系的文件(如果原件为外语,则需附上翻译件)。

关于转入申报等的详细手续,请查看「居民登记(转入・转出等的申报)」页面。

符合条件的外国居民

除观光等短期滞留者外,合法在留超过3个月并拥有地址的外国人,将制作居住证明,具体分类如下。

中长期居留者(居留卡发放对象者)

在我国持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中,除已决定居留期限为3个月以下或短期停留、外交、公务的居留资格的人以外
根据修订后的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入境许可等与居留相关的许可将发放居留卡。

特别永住者

根据入管特例法规定的特别永住者
根据修订后的入管特例法的规定,将发放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临时庇护许可者或临时居留许可者

根据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当乘坐船舶等的外国人满足难民可能性等条件时,获得临时庇护入境许可的人(临时庇护许可者)以及非法滞留者在申请难民认定并满足一定条件时,临时允许在我国滞留的人(临时滞留许可者)

因出生而滞留者或因失去国籍而滞留者

因出生或失去日本国籍而在我国居留的外国籍人士
根据入管法的规定,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最多可以在没有居留资格的情况下居留60天。

注意 即使是之前进行了外国人登记的人,如果在留资格是短期滞留或在法律实施时没有在留资格,则无法制作居住证明,也无法进行印章登记。

外国人登记证明将被居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所取代

由于外国人登记制度的废止,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将被替换为中长期居留者的居留卡,特别永住者的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将被发放。
市政府窗口的手续仅限于居住地的登记。居留资格的取得、变更或护照等的变更申请需向入境管理局提出。
此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内容变更及申请等仍由市政府作为窗口。

  • 注意1 新卡上所写的姓名原则上与护照上的罗马字姓名相同。对于姓名以汉字记录的中国国籍或韩国国籍的人,可以在罗马字姓名旁边附上汉字姓名,但附上的汉字必须是日本汉字。
  • 注意2 新卡与传统的外国人登记证明相比,内容有所变化。例如,户主、出生地、护照号码、别名和并列名称等将不再列出。此外,来自台湾的人员在“国籍・地区”栏中将标注为“台湾”。
  • 注意3 新制度实施后,在市政府进行地址变更等手续时,必须携带全家人的“居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注意4 截至2012年7月9日您持有的外国人登记证明,在新制度实施后,暂时仍然可以视为“居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继续使用。

有关新卡的详细信息,请查看以下内容。

居留卡

居留卡是由入境管理局发放给获得居留期限更新许可、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等居留相关许可的中长期居留者的。对于永久居民,必须在2015年7月8日之前向入境管理局申请发放。

注意 在新制度实施日期时,16岁以下的人员请在居留期限到期日或16岁生日的较早日期〔永住者请在2015年7月8日或16岁生日的较早日期〕之前申请发放。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特別永住者证明书相关的手续将与以往一样在市政府1楼市民课办理。详细信息请查看「特別永住者证明书发放相关手续」页面。

各链接列表

指南手册(法务省)

指南手册(总务省)(PDF文件)

咨询与联系

外国人居留综合信息中心
电话:0570‐013904(工作日早上8点30分到下午5点15分)
(IP、PHS、海外:03-5796-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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