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长期护理保险)
问题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的费用负担是多少?
回答
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被保险人(服务使用者)需支付部分费用,其余由保险人(市区町村)承担。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实际发生费用的负担比例被称为“负担比例”。
护理服务的自负担比例
65岁以上的负担比例根据前一年的收入状况分为10%、20%和30%三个等级。
所得分类 | 自负担比例 |
---|---|
满足以下1、2两项的人
|
30% |
满足以下1、2两项条件且不需要负担30%的人
|
20% |
不属于2成负担和3成负担的对象 | 10% |
- 合计所得金额是指从收入金额中扣除相当于必要费用的金额(根据收入种类计算方法不同)后的金额,是在进行扶养扣除和医疗费用扣除等所得扣除之前的金额。此外,如果有土地建筑等的转让等长期(短期)转让所得相关的特别扣除,则使用合计所得金额减去特别扣除额后的金额。
- 养老金收入不包括非课税养老金(残疾养老金・遗属养老金)。
- 其他的合计所得金额是指从合计所得金额中扣除与养老金收入相关的杂所得后的金额。
- 因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拖欠而受到给付限制的人也会根据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但无论这个比例如何,在限制期间内,健康保险证上记载的负担比例优先适用。如果给付限制的期限结束,将根据收入的负担比例进行计算。
关于负担比例证的发放
所有获得长期护理需求和支持认证的人将会收到健康保险负担比例证。
健康保险负担比例证是记录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的“负担比例”的证明文件。
负担比例根据前年的收入而定,因此每年在6月下旬到7月左右,会发放给已获得要介护・要支援认证的人。
收到比例证后,请与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证一起妥善保管。
- 注释1:新获得护理需求或支持需求认证的人将在认证结果通知发送时获得。
- 注释2:没有护理需求或支持需求认证的人将不予发放。
负担比例证的适用期间和发放时间
适用期限: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发放时间:每年6月底至7月左右
使用服务时请务必提交
负担比例证应与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者证一起保管,在使用护理服务等时,务必将两张证件一起提交给服务经营者或设施。
忘记负担比例证可能会导致无法按原本的负担比例接受护理服务。
负担比例可能会有所变化
由于居民税的所得更正
如果由于修正申告等,个人或家庭成员(65岁以上)的收入发生变化,负担比例也会相应变化,则负担比例证的适用期间将追溯到最近的8月(新认定的人员追溯到认定开始日)。
因家庭成员的迁出入等情况
由于家庭成员(65岁及以上)的迁出、迁入或死亡导致负担比例发生变化的情况,将从相关月份的下个月初日(如果相关日为1日,则为该月)开始进行更改。
65岁时
64岁以下统一负担10%。
到达65岁后,如果负担比例发生变化,将从出生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如果生日是1号,则为当月)开始更改。(比例证上同时列出了负担比例和适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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