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3 年 7 月 27 日
根據整理法第76條第1項規定,在協會執行整理整理事業執行區域內進行下列建設活動,須經市長許可。
另外,在申請的時候,需要各協會的意見書。
關於第76條許可申請書上的“行為批號”,請在取得協會頒發的“臨時替代地塊證”或“保留地證”時,向各協會事務局核實。
在"行為的地段號碼"的書寫方式不統一的時候,有影響建築物確認的手續的情況。
自2020年4月1日起,提交人在申請及接收申請時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您是公司,除了身分證明文件外,您還需要出示表明您所屬關係的文件(員工證、名片等)。
此外,第七十六條許可申請表上不再需要在申請人和代理人欄上蓋章。
許可申請程序的流程和附在申請表上的書籍在傳單中進行了總結。請充分利用它。
意見徵詢各工會2份(1份初級,1份二級)
整地法第76條許可申請書2份(主1副1)
關於從6到12的書,基本上當做建築認證申請書的挪用。
第2、3、5至12項文件應附在各協會意見徵詢後,第1、3至12項文件應附在第七十六條許可申請書後。
第2、3、5至9項文件應附在各協會意見徵詢後,第1、3至9項文件應附在第七十六條許可申請書中。
注:表示搬遷或新建的文件,如管徑、管材、覆蓋層、位置等。這同樣適用於結構和擋土牆。
在不需要建築認證的施工活動等中,以下視為不妨礙項目實施的活動的手續將被省略。此外,有關項目的行為和應執行人的要求搬遷建築物不受此程序的約束。
此外,以下以外的行為將根據內容進行判斷,因此請事先與執行者(各工會)協商。
地址 稻城市百村1462-1
電話 042-378-5773
社長森俊之
稻城市都市環境整備部土地整理課 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