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3 年 7 月 27 日
根據土地整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在土地整理事業範圍內實施下列建設活動,須經市長許可。
此外,申請時還需要各工會的書面意見。
關於第七十六條許可申請表上的“行為批號”,請在領取協會頒發的“臨時置換土地證”或“保留土地證”時向各協會辦事處查詢。
如果「行為批號」的標註不規範,可能會影響房屋確認程序。
自2020年4月1日起,提交人在申請及接收申請時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您是公司,除了身分證明文件外,您還需要出示表明您所屬關係的文件(員工證、名片等)。
此外,第七十六條許可申請表上不再需要在申請人和代理人欄上蓋章。
許可證申請程序的流程以及申請表所附文件均概述於宣傳單張中。請利用它。
各工會意見查詢2份(1份正本、1份副本)
土地整理法第 76 條 許可證申請書 2 份(1 份主份、1 份副份)
至於6到12本書,我們基本上都會使用建築認證申請文件。
請附上第 2、3、5 至 12 冊以徵求各協會的意見,並附上第 1、3 至 12 冊以申請第 76 條許可。
附上第 2、3、5 至 9 冊以徵求各協會的意見,並將第 1、3 至 9 冊附在第 76 條許可申請書上。
注意:顯示正在搬遷或新安裝的內容的文件,例如管道直徑、管道材料、覆土、位置等。這同樣適用於結構、擋土牆等。
在不需要進行建築確認的建設行為中,被認為不存在妨礙工程實施風險的下列行為,可免予辦理手續。此外,根據專案業主的要求進行的專案活動和建築物搬遷不屬於本程序的範圍。
請注意,以下所列以外的行為將根據內容進行判斷,因此請事先與實施者(各協會)協商。
地址:稻城市百村1462-1
電話 042-378-5773
董事長 森俊雄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土地整理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