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2 月 26 日
稻城市於 2003 年制定了《稻城市個人資訊保護條例》(舊條例),規定了個人資訊處理的基本規則,努力妥善收集、保存和使用您的個人資訊。請求系統),允許任何人請求城市披露他們的個人資訊。
由於國家法律的修訂,國內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則已納入《個人資訊保護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總體管轄權為個人資訊保護專員、國家機構。已決定由協會統一。
由此,自2020年4月起,國家個人資訊保護法直接適用於本市,如下圖所示。
針對此次法律修改,該市廢除了舊條例,並制定了新的《稻城市個人資訊保護執法條例》,以防止個人資訊保護和公民服務水準下降。
基於《國家個人資訊保護法》和新市條例的規定與舊條例的規定沒有顯著差異,因此本市對個人資訊的處理不會改變,公民和企業將無法訪問該資訊於市政府辦理,不影響辦理手續。披露請求系統也將持續下去。
本市將持續妥善處理您的個人訊息,保護個人權益,努力保障市府正常順利運作。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披露其個人資訊(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創建或獲取的個人信息,由市政府持有供組織使用)。
根據身分驗證文件的類型,分為只需出示一份的(A類)和需要出示兩份的(B類)兩種。
分類 | 文件類型 |
---|---|
A | 由政府機關簽發的附有臉部照片的文件(已確認一項) |
我的號碼卡(個人號碼卡)、駕照、駕駛記錄證明(2012年4月1日以後發行)、護照、居民基本台帳卡(附有照片的B卡)、身體殘疾證明書、精神殘疾保健福利筆記本、復健筆記本、在留卡、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公職人員證等或與其相當的文件。 | |
胃 | 證明您是A以外的人的文件(已確認2分) |
健康保險證、護理保險證、各種年金證明(筆記本或基本退休金號碼通知書)、居民基本台帳卡(A卡、無照片)、福利領取卡等同等資料 |
注意:有有效期限的身份證件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開放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我們將披露以下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
根據該市條例,必須在請求之日起 14 天內做出披露決定,該決定短於《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的決定期限。
但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保留的個人資訊量較大,則最長可延長30天。
當披露準備就緒後,我們的工作人員將聯繫請求者。請前往大會堂五樓資訊公開角落查閱或索取副本。副本也可以透過郵寄方式遞送(一般情況下,將透過「簡單掛號郵件」或「簡單掛號郵件+有限收據」發送)。
不收取任何費用,但如果您希望收到副本或郵寄副本,則需要使用付款單支付實際的複印和運輸費用。
如果是郵寄,付款單將與揭露決定通知一起郵寄,付款確認後將郵寄副本。
如果您認為根據個人資訊揭露決定而揭露的您的個人資訊不真實,您可以要求更正。
您可以以個人資訊公開決定所公開的您的個人資訊未合法取得等為由,要求停止使用、刪除或停止提供。
如果確定所要求的管理資訊不能公開,且您對決定不滿意,可以要求複審。
當提出審查請求時,第三方機構稻市資訊公開/個人資訊保護審查委員會將審理案件,實施機構將根據結果做出決定。
市內執行機構(市長、教育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固定資產評估審查委員會、消防隊長、稻城市立醫院業務負責人)將採取措施保護個人資訊。根據資訊保護法,我們正在實施適當收集個人資訊、限制保留、明確使用目的、確保準確性、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限制使用和提供等措施。
為了確保個人資訊保護系統的正常運行,本市設立了稻城市個人資訊保護管理協議會,利用專業知識制定有關個人資訊處理的操作規則和手冊,當我們認為特別有必要時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將徵求理事會的意見。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我們將出版“個人資訊檔案簿”,記錄與所持有的個人資訊狀況相關的事項。 《個人資訊檔案簿》明確了本市持有的個人資訊檔案(可以檢索個人資訊的資料庫)的存在和概要,以便個人能夠更準確地了解自己的個人資訊被如何使用。為便於識別而準備的帳本。
市府工作人員、市府簽約個人資訊處理人員、從事指定管理人管理的公共設施管理人員等非法提供個人資訊的,將依照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適用於處理個人資訊的企業(包括街道協會等非營利組織)。關於個人資訊的處理,必須明確使用目的並在該範圍內使用,並進行安全管理以防止洩露等,向第三方提供時必須事先徵得本人同意。披露請求,您將有義務回應該請求。
個人資訊保護旨在平衡「個人權益保護」和「個人資訊的有用性」。因此,正確理解法律法規、適當管理並有效使用個人資訊非常重要。
如需參考,請參閱政府資訊線上、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首頁和東京都政府主頁。
有關國家資訊公開制度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的結構的信息,可以在總務省資訊公開和個人資訊保護綜合資訊中心查閱。
稻市總務部文件立法科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