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1 年 1 月 1 日
市稅、國民健康保險稅請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自願繳納。為了確保對截止日期前付款的人公平,請盡快付款,因為如果超過截止日期,可能會增加滯納金。
滯納金根據從付款截止日期次日到付款日期的天數,使用以下公式計算。
稅額×欠稅天數/365天×欠稅率=欠稅金額
註1 :如果稅額低於2,000日元,則不加收滯納金。
註2 :稅額超過2,000日圓且有不足1,000日圓的小數時,稅額將以小數四捨五入計算。
註3 :逾期金額低於1,000日圓時,不加收逾期費用。
註 4 :逾期金額為 1,000 日圓以上且逾期金額中有少於 100 日圓的小數時,該小數將向下捨去。
滯納金自繳款期間次日起1個月後(以下簡稱「繳款期間1個月內」)及繳款期限次日起1個月後(以下簡稱「繳款期間1個月內」)起計算。簡稱「繳款期限後1個月內」)。從第2個月起,利率有所不同。
「7.3%」與「滯納金特殊例外標準比例+1%」中的較低者
「14.6%」與「滯納金特別標準比例+7.3%」中的較低者
注 1 :有關拖欠費用比率的具體數字,請參閱下文“各比率的變化”。
因多繳稅款而進行退稅時,退稅時收取的利息稱為退稅附加費。
退款附加費將使用以下公式計算,具體取決於退款發生之日到確定退款支出之日的天數。
稅額 x 附加天數/365 天 x 退稅附加費率 = 退稅附加費金額
註1 :如果退款金額低於2,000日元,則不收取退款附加費。
註2 :如果退款金額超過2,000日圓且退款金額中有少於1,000日圓的小數,則退款金額將以小數四捨五入計算。
註3 :若退款附加費金額低於1,000日元,則不收取退款附加費。
註4 :如果退款追加金額為1,000日元以上,且退款追加金額中有不足100日圓的小數,則小數部分將向下捨入。
「7.3%」與「退票附加費特別標準比例」兩者中較低者
注1 :退款附加費比例的具體數字,請參閱下文“各比例的變化”。
滯納金特別標準比率及退款特別標準比率為稅收特別措施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的平均貸款比率(財政部長官於上一年12月15日前公佈的比率)各年度),加上地方稅法(附則第3條之2第1項、附則第3條之2第2項至第4項)所規定的比例。 2020年,該比例為平均貸款比例每年0.4%,欠款每年1%,退款附加費每年0.5%。
因此,滯納金特別標準比例和退票附加費特別標準比例每年都可能改變。
逾期付款百分比 | 退款附加費率 | ||
---|---|---|---|
從截止日期起 1個月內 |
從截止日期起 第2個月起 |
||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2.9% | 9.2% | 1.9% |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2.8% | 9.1% | 1.8% |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2.7% | 9.0% | 1.7%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6% | 8.9% | 1.6%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5% | 8.8% | 1.0% |
2020年1月1日起 | 2.4% | 8.7% | 0.9% |
稻城市民部保管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