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逾期付款/退款附加費

最後更新:2021 年 1 月 1 日

滯納金

市稅、國民健康保險稅請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自願繳納。為了確保對截止日期前付款的人公平,請盡快付款,因為如果超過截止日期,可能會增加滯納金。

如何計算滯納金

滯納金根據從付款截止日期次日到付款日期的天數,使用以下公式計算。

稅額×欠稅天數/365天×欠稅率=欠稅金額

註1 :如果稅額低於2,000日元,則不加收滯納金。
註2 :稅額超過2,000日圓且有不足1,000日圓的小數時,稅額將以小數四捨五入計算。
註3 :逾期金額低於1,000日圓時,不加收逾期費用。
註 4 :逾期金額為 1,000 日圓以上且逾期金額中有少於 100 日圓的小數時,該小數將向下捨去。

逾期付款百分比

滯納金自繳款期間次日起1個月後(以下簡稱「繳款期間1個月內」)及繳款期限次日起1個月後(以下簡稱「繳款期間1個月內」)起計算。簡稱「繳款期限後1個月內」)。從第2個月起,利率有所不同。

自交貨期限起1個月內

「7.3%」與「滯納金特殊例外標準比例+1%」中的較低者

交貨期限後第二個月

「14.6%」與「滯納金特別標準比例+7.3%」中的較低者


注 1 :有關拖欠費用比率的具體數字,請參閱下文“各比率的變化”。

退款附加費

因多繳稅款而進行退稅時,退稅時收取的利息稱為退稅附加費。

如何計算退款附加費

退款附加費將使用以下公式計算,具體取決於退款發生之日到確定退款支出之日的天數。

稅額 x 附加天數/365 天 x 退稅附加費率 = 退稅附加費金額

註1 :如果退款金額低於2,000日元,則不收取退款附加費。
註2 :如果退款金額超過2,000日圓且退款金額中有少於1,000日圓的小數,則退款金額將以小數四捨五入計算。
註3 :若退款附加費金額低於1,000日元,則不收取退款附加費。
註4 :如果退款追加金額為1,000日元以上,且退款追加金額中有不足100日圓的小數,則小數部分將向下捨入。

退款附加費率

「7.3%」與「退票附加費特別標準比例」兩者中較低者


注1 :退款附加費比例的具體數字,請參閱下文“各比例的變化”。

滯納金特殊標準比、退款附加費特殊標準比例

滯納金特別標準比率及退款特別標準比率為稅收特別措施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的平均貸款比率(財政部長官於上一年12月15日前公佈的比率)各年度),加上地方稅法(附則第3條之2第1項、附則第3條之2第2項至第4項)所規定的比例。 2020年,該比例為平均貸款比例每年0.4%,欠款每年1%,退款附加費每年0.5%。
因此,滯納金特別標準比例和退票附加費特別標準比例每年都可能改變。

各比例變化

  逾期付款百分比 退款附加費率
從截止日期起
1個月內
從截止日期起
第2個月起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9% 9.2% 1.9%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8% 9.1% 1.8%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7% 9.0% 1.7%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6% 8.9% 1.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5% 8.8% 1.0%
2020年1月1日起 2.4% 8.7%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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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民部保管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