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
市税、国民健康保险税请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自愿缴纳。为了确保对截止日期前付款的人公平,请尽早付款,因为截止日期后可能会增加滞纳金。
滞纳金根据从付款截止日期次日到付款日期的天数,使用以下公式计算。
税额×欠税天数/365天×欠税率=欠税金额
注1 :如果税额低于2,000日元,则不加收滞纳金。
注2 :税额超过2,000日元且有不足1,000日元的小数时,税额将按小数四舍五入计算。
注3 :逾期金额低于1,000日元时,不加收逾期费用。
注 4 :逾期金额为 1,000 日元以上且逾期金额中有不足 100 日元的小数时,该小数将向下舍入。
滞纳金自缴款期限次日起1个月后(以下简称“缴款期限1个月内”)和缴款期限次日起1个月后(以下简称“缴款期限1个月内”)起计算。简称“缴款期限后1个月内”)。从第2个月起,利率有所不同。
“7.3%”与“滞纳金特殊例外标准比例+1%”中的较低者
“14.6%”与“滞纳金特别标准比例+7.3%”中的较低者
注 1 :有关拖欠费用比率的具体数字,请参阅下文“各比率的变化”。
因多缴税款而进行退税时,退税时收取的利息称为退税附加费。
退款附加费将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具体取决于退款发生之日到确定退款支出之日的天数。
税额 x 附加天数/365 天 x 退税附加费率 = 退税附加费金额
注1 :如果退款金额低于2,000日元,则不收取退款附加费。
注2 :如果退款金额超过2,000日元且退款金额中有不足1,000日元的小数,则退款金额将按小数四舍五入计算。
注3 :如果退款附加费金额低于1,000日元,则不收取退款附加费。
注4 :如果退款追加金额为1,000日元以上,并且退款追加金额中有不足100日元的小数,则小数部分将向下舍入。
“7.3%”与“退票附加费特别标准比例”两者中较低者
注1 :退款附加费比例的具体数字,请参阅下文“各比例的变化”。
滞纳金特别标准比率及退款特别标准比率为税收特别措施法第93条第2项规定的平均贷款比率(财政部长官于上一年12月15日前公布的比率)各年度),加上地方税法(附则第3条之2第1项、附则第3条之2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比例。 2020年,该比例为平均贷款比例每年0.4%,欠款每年1%,退款附加费每年0.5%。
因此,滞纳金特别标准比例和退票附加费特别标准比例每年都可能发生变化。
逾期付款百分比 | 退款附加费率 | ||
---|---|---|---|
从截止日期起 1个月内 |
从截止日期起 第2个月起 |
||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2.9% | 9.2% | 1.9% |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2.8% | 9.1% | 1.8% |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2.7% | 9.0% | 1.7%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6% | 8.9% | 1.6%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5% | 8.8% | 1.0% |
2020年1月1日起 | 2.4% | 8.7% | 0.9% |
稻城市民部保管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