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具體施工作業通知

最後更新時間:2021 年 4 月 1 日

在建築工程中,產生顯著噪音和振動的工程被噪音管制法和振動管制法規定為特定建築工程需要提交。

在開展具體建設工作中

進行特殊施工作業時,承包商和施工定單人必須遵守通知和監管標準,施工作業產生的噪音、振動、粉塵等會影響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請注意不要影響
此外,請將工作內容和過程告知周邊居民,如有投訴,應善意回應。

特定建築工程的類型

噪音管制法下的具體工程
1使用打樁機(不包括 Monken)、拔樁機打樁機(不包括壓入式打樁機)進行作業(不包括將打樁機與螺旋鑽組合使用的作業)
2使用螺柱工作
3使用鑿岩機作業(作業地點連續移動作業時,僅限於一天內兩個作業地點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米的作業)
4使用空氣壓縮機的工作(僅限於使用額定輸出功率為 15 千瓦或以上的電動機以外的原動機的工作)(不包括使用它來驅動鑿岩機的工作)
5混凝土廠(僅限於攪拌量為 0.45 立方米或以上)或瀝青廠(僅限於攪拌量為 200 千克或以上)(製造砂漿的混凝土廠)工作(不包括由建立工廠。)
6使用反鏟作業(僅限於原動機額定輸出功率為 80 千瓦或以上的挖掘機,不包括環境部長指定的不產生超過一定限度的噪音的那些)
7使用拖拉機挖掘機進行作業(限於馬達額定輸出功率為70千瓦以上的作業,不包括環境部長指定的不產生超過一定限度的噪音的作業)
8使用推土機作業(僅限於原動機額定輸出功率為 40 千瓦或以上的推土機,環境部長指定的不產生超過一定限度的噪音的除外)

震動管制法下的具體工程
1 使用打樁機(不包括 monken 和壓接式打樁機)、拔樁機(不包括液壓式拔樁機)或打樁機(不包括壓接式拔樁機)進行工作
2 使用鋼珠破壞建築物和其他構築物的作品
3 使用路面破碎機作業(在作業現場連續移動的作業的情況下,僅限於一天內兩個作業現場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米的作業。)
4 使用斷路器工作(手持式除外)(工作點連續移動的工作,一天中兩個工作點之間的最大距離不超過50米。)有限。)

通知所需文件

  1. 具體建設工程實施通知表(噪音/振動)
  2. 站點地圖
  3. 完整時間表
  4. 使用機器目錄
  5. 噪聲/振動對策圖

注:關於5,沒有法律規定,但感謝您的配合。
對於各種通知文件,如果因蓋章廢止而導致書寫內容有錯誤,請通過雙線標記等方式更正。

關於提交和返回通知書的注意事項

如何製作通知表格


例子

風格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生活環境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