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關於定期檢查

最後更新:2021 年 4 月 26 日

危化品設施維護管理

所有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保持其位置、結構和設備的技術標準,並且必須經常對有害物質設施進行檢查。
此外,如下所示的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進行定期檢查,創建檢查記錄並在一定期間內保存。 (沒有義務通知消防部門,但可能會要求您提交這些材料。)

定期檢查的設施
危險品設施覆蓋 儲存或處理的有害物質的數量等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室內儲物 指定數量的 150 倍或以上
室外儲罐 指定數量的 200 的倍數或更多
室外存儲 指定數量的 100 倍或更多
地下儲罐 全部
移動儲罐 全部
加油站 與地下水箱 [2006.01]
中轉辦理處 全部
一般處理辦公室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備註) 不包括下列有害物質設施

定期檢驗記錄表

設施關係

請將上述文件作為封面,並附上每個設施和設備的檢查表。

設備相關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消防署預防科電話: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