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1 年 4 月 26 日
所有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保持其位置、結構和設備的技術標準,並且必須經常對有害物質設施進行檢查。
此外,如下所示的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進行定期檢查,創建檢查記錄並在一定期間內保存。 (沒有義務通知消防部門,但可能會要求您提交這些材料。)
危險品設施覆蓋 | 儲存或處理的有害物質的數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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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 |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
室內儲物 | 指定數量的 150 倍或以上 |
室外儲罐 | 指定數量的 200 的倍數或更多 |
室外存儲 | 指定數量的 100 倍或更多 |
地下儲罐 | 全部 |
移動儲罐 | 全部 |
加油站 | 與地下水箱 [2006.01] |
中轉辦理處 | 全部 |
一般處理辦公室 |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
(備註) 不包括下列有害物質設施
請將上述文件作為封面,並附上每個設施和設備的檢查表。
稻城市消防署預防科電話: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