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1 年 4 月 26 日
所有危險物質設施的所有者有義務維持其位置、結構和設備的技術標準,並必須經常自行檢查其危險材料設施。
此外,下列有害物質設施的業主應定期進行檢查,建立檢查記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雖然沒有義務向消防部門報告,但您可能會被要求提交這些資料。)
有針對性的危險物質設施 | 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質的數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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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廠 | 指定數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儲罐 |
室內儲藏室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50個或以上 |
室外儲槽儲存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200個或以上 |
戶外儲存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0個或以上 |
地下儲槽 | 全部 |
移動儲罐 | 全部 |
加油處 | 那些有地下儲槽的 |
中轉處理中心 | 全部 |
綜合處理辦公室 | 指定數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儲罐 |
(註)以下有害物質設施除外。
請以上述文件為封面,並附上各設施、設備的檢查清單。
稻市消防總部預防課程電話: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