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1 年 4 月 26 日
所有有害物质设施的所有者等有义务保持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并且必须经常对有害物质设施进行检查。
此外,如下所示的有害物质设施的所有者等有义务进行定期检查,创建检查记录并在一定期间内保存。 (没有义务通知消防部门,但可能会要求您提交这些材料。)
危险品设施覆盖 | 储存或处理的有害物质的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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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 | 指定数量为 10 的倍数或更多的物品,或带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
室内储物 | 指定数量的 150 倍或以上 |
室外储罐 | 指定数量的 200 的倍数或更多 |
室外存储 | 指定数量的 100 倍或更多 |
地下储罐 | 全部 |
移动储罐 | 全部 |
加油站 | 与地下水箱 [2006.01] |
中转办理处 | 全部 |
一般处理办公室 | 指定数量为 10 的倍数或更多的物品,或带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
(备注) 不包括下列有害物质设施
请将上述文件作为封面,并附上每个设施和设备的检查表。
稻城市消防署预防科电话: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