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2 年 3 月 29 日
消防法規定的有害物質,根據其危險性和性質,指定指定數量,該數量是接收有害物質規定的標準。
請注意,危險品的儲存或處理量根據是否為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或達到指定數量而變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特定物品的指定數量,請聯繫消防部門。
每種危險物質儲存或處理的數量除以每種危險物質的規定數量所得的值之和將是該地點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質規定數量的倍數。
儲存汽油 20 升和煤油 200 升時 (1) 儲存汽油 20 升 ÷ 汽油指定量 200 升 = 0.1
(2) 200公升煤油儲存量÷1000公升規定煤油量=0.2
綜上,(1) + (2) = 0.3。
因此,由於是“超過規定數量的1/5且低於規定數量”,因此受到危險物質小量儲存設施的監管。
稻市消防總部預防課程電話: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