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計算標準/費用計算標準
更新時間:2022 年 3 月 7 日
對於公共設施和行政服務使用費、辦證費等,從服務使用者和未使用者分擔負擔的公平角度出發,計算標準適合使用者。受益人。有必要承擔基於
稻城市分別於 1997 年和 1999 年制定了“使用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並於 1999 年制定了“費用的概念和計算標準”,並根據這些標準計算了使用費和費用。2011 年,我們引入了基於復式簿記和權責發生製的新公共會計製度,從2017年開始,我們轉向了基於總務省“統一標準”的新公共會計製度。現在可以掌握與設施和業務的管理和運營相關的全部成本,包括折舊費用等,可以比以往更準確地計算成本。
基於以上情況,為了實現“可持續的行政管理”和“用戶負擔的優化”,採用包括折舊費用在內的全部成本信息的新公共會計系統觀點的新計算我們決定制定標準,然後根據各位市民的公開意見,如下制定了“使用費的計算標準”、“手續費的計算標準”。
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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