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臨時運行許可(臨時號碼)的申請
汽車臨時運行許可(臨時號碼)制度
這是一個制度,僅限於為了接受檢查而將檢查過期的汽車等送往運輸局或檢查登記事務所等,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規定的運行目的,暫時允許在公路上運行。
由於本制度是汽車檢查登記制度的例外處理,通常每輛車輛僅允許一次許可。同一車輛的第二次及以後的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本制度的適用運行目的
- 註冊的回送
- 檢查所需的回送
- 以接受檢查為前提的車體維修運送
- 交車的回送
- 汽車登記號碼標的變更、再發放的回送
- 再封印的回送
- 為了銷售的回送、為了拍攝的回送等(以接受檢查和登記為前提)
- 註解:銷售的回送情況下,需要「古物商許可證」和「運行計劃書(回送地的資料等)」。
- 註解:若為拍攝之回送,僅在公路上拍攝劇用車時可獲得許可。需要「道路使用許可證」。
運行路線
出發地・經由地・目的地的最短路徑中包含稻城市時,可以獲得許可。
申請時所需的物品
- 自動車臨時運行許可申請書
- 可以確認的汽車文件(可複製)
(例如)汽車檢驗證明書・限定汽車檢驗證明書・抹消登記證明書・汽車檢驗證明書返還證明書・通關證明書・完成檢驗結束證明書等 - 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共濟)證明書(自賠責保險)的原本(複製不可)
(註)僅限於運行期間內有效 - 本人確認文件(駕駛執照等)
- 手續費750元(1件)
- 其他證明文件等(詳情請參見以下表格)
-
有關汽車臨時運行許可(臨時號碼)的表格
申請書下載頁面
疏明文件(必要文件 | 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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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送以供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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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的回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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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二次或以後申請同一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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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解:根據申請內容,可能會對運行目的、運行路線及運行日程進行聽取。此外,可能需要另外提供運行路線的證明資料等。
- 註解:如果申請內容有不明之處,且審查結果認定為不正當申請,則無法批准該申請。
- 註解:有關申請時常見問題,請參閱以下內容。
可以申請的日期
運行當日
不過,若運行日為閉館日,則可以在前一開館日借用。
註解:臨時號碼需在事前制定運行計劃後,於運行當日申請。
運行期間
達成運行目的所需的最少天數(1天到5天)。
註冊、檢查、封印安裝、再發放、廢棄等的運行期間原則上為1天。
- 注意:制度上,無法提前借出天數。
- 注意:審查結果可能會導致申請時的運行期間發生變更。
申請・退還相關
申請地點・日期時間
市民課市民窗口科(平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至下午5時)
- 注意:分所並不處理此事。
- 注意:假日開放日,無法申請。
歸還地點・時間
市民課市民窗口組(平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假日開放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45分,下午1時至下午5時)
- 註解:在上述時間以外歸還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其歸還給市政府值班人員。
- 註解:因為距離遙遠而無法歸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快遞等方式進行歸還。
還書文件
號牌及許可證的兩者
歸還期限
運行期間結束後,自結束之日起5天內
常見問題
有關臨時號碼的常見問題,請參閱以下文件。
注意事項
關於運行
- 在汽車行駛中,請將許可證顯示在儀表板等前方易於看見的位置。
- 號牌和許可證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汽車、目的、路線及運行期間以外的用途。
- 車牌應該牢固地安裝在經許可的汽車前面和後面的顯眼位置,以防止因螺栓或電線等原因而脫落。
- 請攜帶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健康保險證(共濟)證明書(自賠責保險)。
- 許可證及號碼標籤請注意不要遺失或遭竊。如不慎遺失,請聯絡我們並向所屬警察局申報。
關於罰則
- 如違反「運行事項」的注意事項及返還文件或返還期限,將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處以不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或不超過30萬元的罰金。
- 申請時,如果在目的、經路或運行目的上記載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根據該法第107條第1項的規定,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萬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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