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所有安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人士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法令修訂
由於自2020年12月到2021年4月期間,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發生了多起事故,因此為了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法律法規已經進行了修訂。
隨著法律法規的修訂,建築相關人員需要執行以下1到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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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置的指導方針制定 (PDF 21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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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設置指導方針 (PDF 59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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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的性質等 (PDF 14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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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事故的再發防止措施的研究結果 (PDF 11.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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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部分或其附近進行施工等作業時的事故防止對策實施手冊 (PDF 3.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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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置了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部分或其附近進行施工等作業時的事故防止對策實施手冊(概要版小冊子)的附屬資料的追加(PDF 36.3MB)
1 閉止閥的設置【消防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9號(哈)關係】
註解:至令和6年3月31日

在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地方,為了確保施工或維護時的安全,如果未設置,則需要安裝以防止二氧化碳釋放的閉止閥。
註釋:在稻城市管轄範圍內,所有設置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對象均已安裝閉止閥。

2 新設標識的設置【消防法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19號(ホ)相關】
註解:至令和5年3月31日
需要在以下場所的出入口等顯眼位置設置提醒二氧化碳危險性的標識。
- 二氧化碳儲存容器的地方(滅火器庫)
- 二氧化碳排放場所(以下稱為「防護區域」)
註解:標識將設置兩種類型,分別為插圖型(A3)和文字型(A4)。


3 建築物相關人員必須維護管理的事項已新增【消防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2相關】
註解:至令和5年3月31日
- 在防護區域內,人員進入時,必須將閉止閥保持在閉止狀態。
- 在防護區域內無人進入的情況下,應保持閉止閥開放狀態。
- 自動啟動的對象,如果有人進入防護區域,請將自動手動切換裝置設置為手動狀態。
- 如果釋放了滅火劑,請保持防護區域內無人進入。
- 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控制盤附近,備有規定工事或檢查時應採取的具體措施及程序的文件(設備組成圖、系統圖、防護區域及儲存容器的平面圖、自動手動切換作業時的流程圖)。



4 由消防設備士等進行的檢查實施【消防法施行令第36條第2項第4號相關】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僅限全域放出方式)必須由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檢查資格者的合格人員進行檢查,無論建築物的總面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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