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無法處理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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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121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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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處理困難物

由於市政府無法妥善處理以下物品,請向製造商、銷售商或處理業者等諮詢,並請各自負責處理。

  1. 丙烷氣瓶等爆炸物
  2. 揮發性物質(如有機溶劑、塗料、稀釋劑、汽油、油等)
  3. 電池
  4. 滅火器
  5. 混凝土、磚塊、磚、石材、土砂及大量的瓷磚
  6. 矽藻土產品
  7. 自動販賣機
  8. 大型家電產品(寬80公分×高180公分×深80公分以上)
  9. 鋼琴、大型電子琴及風琴
  10. 難以破碎處理的垃圾(鐵重物、保齡球、耐火保險箱、油桶類、鋼索、線材、鋼板等)
  11. 有害藥品等(工業用藥品、化學藥品、農藥、殺蟲劑等有害・有毒的液體)
  12. 醫療用廢棄物(注射針、點滴用機器及容器等)
  13. (注意)不包括與居家醫療相關的容器等
  14. 琺瑯浴缸、琺瑯洗手台及馬桶
  15. 大型遊戲機
  16. 易燃物等(固體燃料、煙霧彈及火藥類)
  17. 美容院、牙科醫生等的業務用及診療用椅子
  18. 衝浪板、風帆衝浪及休閒用板
  19. 含有氟利昂或替代氟利昂的家電和物品
  20. 含有石棉的物品
  21. 因房屋拆除・新建等而產生的垃圾・廢材(建設資源回收法適用項目)
  22. 汽車・摩托車的輪胎、電池、汽車零件(汽車回收法対象品目)
  23. 電視、空調、冰箱、冷凍庫、洗衣機、衣物乾燥機(家電回收法適用項目)
  24. 被認定為產業廢棄物的物品
  25. 其他管理者認可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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