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稻城市建築的中高層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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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072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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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方針的目的

本指導方針是為了補充稻城市宅地開發等指導要綱,實現利用地區特性建設宜居城鎮營造,對於非地區計畫區域的土地,制定中高層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指導方針,並對業者進行適當的指導。

指導方針概述

  1. 接壤川崎街道的土地所建築物的高度最高限度為36公尺以下
  2. 接壤南多摩站尾根幹線的土地所建築物的高度最高限度為30公尺以下
  3. 除上述1及2以外的土地所建設的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為25公尺以下

注意

  • 地區計畫區域及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區域、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區域是除外的。
  • 在本指針施行之前建造的,超過上述1.2及3的中高層建築物,若要進行重建,此外,考慮周邊環境的建築物及市長認為對公共利益必要的中高層建築物,將不適用本指針。
  • 建築物的高度是指從地面到建築物的高度(參見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2條)。

關於在稻城市建築的中高層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指導方針及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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