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稲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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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9072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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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方针的目的

本指导方针是为了补充稲城市宅地开发等指导要纲,旨在实现充分利用地区特性、宜居的城市建设,规定了除地区规划区域外的土地上中高层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的指导方针,并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指导。

指导方针概述

  1. 与川崎街道相接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高度最高限制为36米以下
  2. 接南多摩站尾根干线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高度最高限度为30米以下
  3. 除上述1和2以外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高度最高限制为25米以下

注意

  • 地区规划区域及第一种低层住宅专用区域、第二种低层住宅专用区域是除外的。
  • 在本指针实施之前建造的,高度超过上述1.2和3的中高层建筑,如果要对该建筑进行重建,以及在综合设计制度等中考虑周边环境的建筑物和市长判断为公益上必要的中高层建筑,将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 建筑物的高度是指从地面到建筑物的高度(参见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2条)。

关于在稲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的指导方针及计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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稲城市 城市建设部 城市建设计划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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