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綿(石棉)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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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389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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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石綿(石棉)相關法律的修訂

於令和2年6月5日,為了抑制建築物等的解體工事中石綿(石棉)的排放等,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止法部分修正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39號。以下稱為「修正法」)。
修正法自令和3年4月1日起陸續施行。
詳細請參閱環境省官方網站。

(1)規範對象的擴大

將制定規定,以擴大至所有含石綿的建材,包括含石綿的成形板等。

(2)確保事前調查的可靠性

為了防止對石綿含有建材的忽視等不適當的事前調查,對於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等的拆除工程,業者必須報告調查結果給相關的都道府縣等,無論是否含有石綿建材。此外,調查的方法等將被法定化。

(3)直接罰的創設

為了徹底防止石綿含有建材的除去等作業中石綿的飛散,將對未進行隔離等措施而進行噴塗石綿等的除去作業者設立直接罰。

(4)防止不當作業

承包商有義務向發包人報告石棉含有建材的拆除等作業結果,並製作和保存作業相關的記錄。

(5)其他

將擴大由都道府縣等進行的進入檢查對象,並建立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以協助災害時建築物等所有者掌握是否使用含石綿建材的情況,相關規定將得到完善。

在大氣污染防止法修訂的同時,石綿則(石綿障害預防規則)也進行了修訂。
詳細請參閱厚生勞動省的官方網站等。

《大氣污染防止法・環境保護條例》特定粉塵排放等作業(石棉)相關的申報

關於在拆除或改造、修繕建築物等時所需的石綿(石棉)飛散防止對策的申報,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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