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石棉(石棉)相关的法律等
关于石棉(石棉)相关法律的修订
为了抑制建筑物等的拆除等工程中石棉(石棉)的排放等,2020年6月5日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止法部分修正法》(2020年第39号法律。以下称为“修正法”)。
修正法自2021年4月1日起陆续实施。
详细信息请查看环境省网站。
(1)监管对象的扩大
将制定规定,以扩大包括含石棉成型板等在内的所有含石棉建筑材料。
(2)确保事前调查的可靠性
为了防止对含石棉建筑材料的遗漏等不当事前调查,要求元承包商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物等的拆除工程,无论是否含有石棉建筑材料,都必须向都道府县等报告调查结果。此外,调查的方法等将被法定化。
(3)直接处罚的创设
为了彻底防止石棉在石棉含有建筑材料的拆除等作业中飞散,将对未进行隔离等而进行喷涂石棉等拆除作业的人员设立直接处罚。
(4)防止不当作业
承包商有义务向发包人报告石棉含量建筑材料的拆除等工作的结果,并制作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记录。
(5)其他
将建立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责扩大都道府县等的入境检查对象、在灾害时准备的建筑物等的所有者等对含石棉建筑材料使用情况的掌握等所需的规定。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同时,石棉规则(石棉障碍预防规则)也进行了修订。
详细请查看厚生劳动省的网站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条例》特定粉尘排放等作业(石棉)相关的申报
关于在拆除或改造、修理建筑物等时所需的石棉(石棉)飞散防止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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