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會議的原則
更新時間:2009 年 3 月 12 日
法定人數原則
這是召開會議並通過決議所需的代表人數。通常情況下,這會超過會員人數的一半。除特殊情況外,未達法定人數的決議無效。
多數表決原則
作為一般規則,決定由出席的大多數成員做出。主席不能參與投票,但如果贊成票數和反對票數相等,則由主席作出決定。
會議公開原則
原則上,會議向公眾開放。發布意味著觀察(直接在會議室內觀看和聆聽)、發布會議記錄以及允許新聞自由。但作為例外,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決議的,也可以召開秘密會議。
委員會會議不需要公開,但稻城市議會在委員會主席的許可下公開。但由於委員會會議室空間有限,入場人數有限。
中止原則
議會在每次會議期間獨立運作。因此,會議期間未達成解決方案的任何案件將在會議結束時不復存在。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例外,委員會可以通過決議允許繼續審查。
不復議原則
一般來說,國會已經決定的案件不能在同一屆會議期間再次提交。
個案原則
一般來說,每個事件都會被一一討論和討論。但為了提高審議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一次性確定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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