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会议的原则
更新日期:2009 年 3 月 12 日
法定人数原则
这是召开会议并通过决议所需的代表人数。通常情况下,这会超过会员人数的一半。除特殊情况外,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决议无效。
多数表决原则
作为一般规则,决定由出席的大多数成员做出。主席不能参与投票,但如果赞成票数和反对票数相等,则由主席作出决定。
公开会议的原则
原则上,会议向公众开放。发布意味着观察(直接在会议室内观看和聆听)、发布会议纪要以及允许新闻自由。但作为例外,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的,也可以召开秘密会议。
委员会会议不需要公开,但稻城市议会在委员会主席的许可下公开。但由于委员会会议室空间有限,入场人数有限。
不续会原则
议会在每次会议期间独立运作。因此,会议期间未达成解决方案的任何案件将在会议结束时不复存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例外,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允许继续审查。
不复议原则
一般来说,国会已经决定的案件不能在同一届会议期间再次提交。
个案一主题原则
一般来说,每个事件都会被一一讨论和讨论。但为了提高审议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一次性确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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