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戶籍的申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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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1575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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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提交協議離婚申請時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回答

關於證人

需要兩位證人(在法庭離婚的情況下不需要)。此外,證人只需是成年人,因此兄弟或朋友也可以成為證人。

不受理申請

如果您在離婚協商中,擔心對方會隨意提交離婚申請,請在離婚申請提交之前提出「不受理申請」。這樣一來,即使對方隨意提交離婚申請,也不會被受理。

申報時

  • 如果離婚申報書正確填寫,則只需其中一人攜帶申報書即可。不過,如果申報書等有不備,且有些地方需要丈夫或妻子才能更正,則可能無法進行申報,因此如有不明之處,請事先聯繫詢問。
  • 申報時請出示「由官公署發行的、附有照片的所謂身分證明書(在有效期限內)」以確認是否為本人。不過,即使無法確認,也不會因此而無法申報。

戶籍

  • 離婚後,婚姻時改變姓氏的一方將從夫妻的戶籍中除籍,並可以選擇回到婚姻前的戶籍或創建一個自己的新戶籍。
  • 在離婚後打算建立自己一人的新戶籍時,新設的本籍可以由本人自行決定。不過,如果希望的地址沒有地號等情況,則無法將本籍設置在該地址。
  • 記載有離婚的戶籍謄本,無法在申報當場取得。如果在稻城市市公所提交離婚申報,原則上可以在4個工作日後取得位於稻城市的戶籍。不過,根據申報的市政府或本籍地點、文件上的不備等情況,可能無法在4個工作日後取得,詳情請洽詢。

姓(苗字)

  • 原則上,結婚時改變姓氏的人在離婚後會恢復到婚前的姓氏。如果該人在離婚後仍希望使用目前的姓氏,則需要提交戶籍法第77條之2的申報(「離婚時所稱的姓氏申報」)。這可以在提交離婚申請時同時進行,或者在離婚後的三個月內提交。
  • 離婚後如果想要使用婚姻期間的姓氏,必須在離婚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將無法根據戶籍法第77條之2進行申報。如果希望使用婚姻期間的姓氏,則需要向家庭法院提出姓氏變更的申請,並在獲得許可後提交「姓氏變更申報書」,以便恢復婚姻期間的姓氏。
  • 在提交戶籍法第77條之2的申報後,如果仍然希望恢復婚姻前的姓氏,請向家庭法院申請姓氏變更。如果獲得家庭法院的許可,則可以通過提交「姓氏變更申報」來使用婚姻前的姓氏。

孩子

  • 在離婚時,夫妻必須決定哪一方將成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離婚申請書的「未成年子女姓名」欄中,請在行使監護權的一方的欄位填寫子女的姓名(全名)。
  • 即使在離婚登記中將妻子指定為監護人,子女的戶籍或姓氏也不會自動改變。如果希望在離婚後將子女納入妻子的戶籍,則需要在家庭法院進行手續(申請變更子女姓氏的許可)。
  • 在家庭法院獲得子女姓名變更許可(變更為母親的姓氏)後,請以下的申報人連同附加文件一起提交「入籍申請書」。
    申報人
    如果子女未滿15歲,則為監護人
    如果子女滿15歲,則為子女本人(如果申報欄中有子女本人的簽名,監護人也可以帶著文件到役所)
    附加文件
    家庭法院的許可審判書

離婚登記後的手續

離婚後的手續因個人而異。常見的手續如下。

  • 各種名義變更
    駕駛執照、健康保險證、金融機構帳戶等
  • 健康保險的異動申請
  • 年金種類變更申請
  • 子女姓名變更許可申請(參見上述的「子女」)
  • 兒童扶養津貼的申請
  • 兒童津貼(育成津貼)的申請
  • 單親醫療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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