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什麼時候進行產前檢查?
更新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
一般來說,孕婦在懷孕第23週(第6個月末)之前每4週應進行一次基本健康檢查,從懷孕第24周到第35週(第7個月至第6月底)每2週進行一次基礎健康檢查。9 個月)。作為指導,您應該每月看一次醫生,從懷孕第 36 週起每週看一次醫生(從第 10 個月起直至分娩)。
稻城市提供孕婦體檢券14張、孕婦超音波檢查券4張、孕婦子宮頸癌篩檢券1張,全部可公費繳納,同時發放母嬰健康手冊.它被封裝在袋子內。
產前檢查時請攜帶至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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