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使用姓名赞助等申请文件(2020年9月5日修订版)

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9 月 6 日

关于公共项目运营和名称使用的管理准则

自2020年9月5日起,对《稻城市企业赞助名称使用行政处理指引》进行修订,名称变更为《公共项目管理及名称使用行政处理指引》。

因此,各种申请书等的格式发生了变化,请确认。
此外,稻城市的名称也可以与“赞助”以外的适当名称(例如“合作”和“赞助”)一起使用。
在决定批准使用赞助名称等时,我们修改了措辞,以确保项目的赞助、内容等条件符合当前情况。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查看以下内容和PDF文件《公共项目管理和名称使用管理指引》。

关于赞助商名称等的使用申请

商业

稻城市可以批准使用赞助商名称的项目是指由第三方赞助且市政府同意项目目的并批准使用名称的项目。这是不需要的项目。项目运营所需的任何部分费用或物资,市政府工作人员不参与规划和运营。

商务组织者

只有满足以下任何要求的组织才可以申请。

(1) 政府机关及类似组织

(2) 公益法人及类似组织(宗教法人、宗教组织、政党及政治组织除外)

(三)教育团体、地区团体、文化团体、福利团体及其他类似团体。

(四)新闻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及其他类似组织

(5) 与本市签订协议等的企业、团体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主办方的存在和地点必须明确。

 2、已经建立了表达团体宗旨的组织机构和机构,并制定了章程、章程和其他规则。

 3.拥有良好的活动记录,并被认为有足够的意愿和能力执行业务。

事业目的及内容

项目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城市的政策,并得到主管部门经理的认可,认为对推动项目、改善公民福利、教育、文化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业务性质

业务性质属于下列任一情形。

(1) 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不存在社会诟病风险。

(3) 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获得或预计获得开展项目所需的许可。

(4) 主要不用于盈利或商业广告。

(五)宗教宣扬、灌输、宣传等活动,或者否定宗教意义、鼓励非宗教的活动,或者其他损害本市宗教中立性的活动。

(六)支持或者反对特定政党的活动或者其他不损害本市政治中立性的活动。

(7) 项目内容必须向公众广泛提供。

(8)如果项目的实施可能会产生噪声或拥堵,应采取充分的措施。

其他条件

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馆已采取足够的公共卫生和防灾措施。

(2) 如果您过去根据本准则获得过使用您姓名的批准,则您已履行了提交绩效报告的义务,并且您的姓名使用批准尚未被撤销。

关于申请

申请时,请将申请书连同《赞助名称使用申请表》中所列文件一起提交至总务部总务合同课总务课。 (请注意,审批时间约为1个月,请谨慎申请。)

项目完成后,请及时将其连同“使用赞助名称的业务成果报告等”中列出的附件一起提交给总务部总务合同科总务科。

大纲/风格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总务部总务合同科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