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4 年 9 月 6 日
自2020年9月5日起,對《稻城市企業贊助名稱使用行政處理指引》進行修訂,名稱變更為《公共專案管理及名稱使用行政處理指引》。
因此,各種申請書等的格式發生了變化,請確認。
此外,稻城市的名稱可以與「贊助」以外的適當名稱(例如「合作」和「贊助」)一起使用。
在決定批准使用贊助名稱等時,我們修改了措辭,以確保專案的贊助、內容等條件符合當前情況。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查看以下內容和PDF文件《公共專案管理和名稱使用管理指引》。
稻城市可以批准使用贊助商名稱的項目是指由第三方贊助且市政府同意項目目的並批准使用名稱的項目。人員不參與規劃和運作。
只有符合以下任何要求的組織才可以申請。
(1) 政府機關及類似組織
(2) 公益法人及類似組織(宗教法人、宗教組織、政黨及政治組織除外)
(三)教育團體、地區團體、文化團體、福利團體及其他類似團體。
(四)新聞社、學術研究機構及其他類似組織
(5) 與本市簽訂協議等的企業、團體
(六)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主辦單位的存在和地點必須明確。
2、建立表達團體宗旨的組織機構和機構,制定章程、章程和其他規則。
3.擁有良好的活動記錄,並被認為有足夠的意願和能力執行業務。
計畫的目的和內容必須符合城市的政策,並得到主管部門經理的認可,認為對推動計畫、改善公民福利、教育、文化等做出了積極貢獻。
業務性質屬於下列任一情形。
(1)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二)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存在社會詬病風險。
(3) 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已獲得或預計獲得開展專案所需的許可。
(4) 主要不用於營利或商業廣告。
(五)宗教宣揚、灌輸、宣傳等活動,或否定宗教意義、鼓勵非宗教的活動,或其他損害本市宗教中立性的活動。
(六)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活動或其他不損害本市政治中立性的活動。
(7) 項目內容必須廣泛提供給公眾。
(8)如果專案的實施可能會產生噪音或擁堵,應採取充分的措施。
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場館已採取足夠的公共衛生和防災措施。
(2) 如果您過去曾根據本準則獲得名稱使用批准,則您已履行了提交績效報告的義務,並且您的名稱使用批准尚未被撤銷。
申請時,請將申請書連同《贊助名稱使用申請表》中所列文件一起提交至總務部總務合約課總務課。 (請注意,審批時間約1個月,請謹慎申請。)
專案完成後,請及時將其連同「使用贊助名稱等業務成果報告」中列出的附件一起提交給總務部總務合約科總務科。
稻城市總務部總務合約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