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15 年 3 月 10 日
城市规划税是一种目的税,用于分配给下水道(注 1)或土地整理工程等城市规划项目所需的费用。
当区域内的道路、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和处理设施等与土地整理项目等城市开发项目相结合时,即使在区域外,居住环境和交通便利也会得到改善。无论是在区域内还是区域外,都统一。
(注1)城市规划事业...与城市规划设施(注2)和市区开发事业的维护相关的事业(注2)城市规划设施...城市规划法第11条规定的下列设施。
城市规划税于1955年设立,全国约有80%的人口在5万以上的地方政府开征了城市规划税。
一般来说,根据城市规划法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房屋应纳税。
一般而言,该税款于每年 1 月 1 日(简称“征税日”)向在城镇地区拥有土地和房屋的人征收。
一般来说,计税基数是固定资产的价格(评估值)。
但是,对于实行特别征税标准的固定资产,在其评估价值上加收特别税率(小型住宅用地为1/3,一般住宅用地为2/3,农业用地为2/3)。城市地区的土地等)乘以该金额即为计税基数。
此外,土地税基数也将按照固定资产税的方式进行调整。负担调整措施请查看“关于固定资产税”页面。
稻城市市税条例第144条规定税率为0.3%,但该条例附则第25条将其降低为0.27%的特别税率。
税金总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0 日元)×税率(0.27%)就是税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 日元)。
免税点以下的财产税不征收城市规划税。
与固定资产税一并缴纳。
稻城市民部税务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