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15 年 3 月 10 日
城市計劃稅是對下水道或者土地整理事業等的城市計劃事業(註解1)需要的經費分配的目的稅。
道路、給水、下水道、燃氣等供水處理設施隨著土地整理工程等城市開發項目的建設,即使在區外也會改善生活環境和交通便利性。區域內或區域外。
(註解1)城市計劃事業…關於城市計劃設施(註解2)的維修以及市區開發事業(註解2)的事業 城市計劃設施…是在城市計劃法第11條規定的以下記載的設施。
城市規劃稅於 1956 年設立,在全國范圍內,約 80% 的人口在 5 萬或以上的城市開徵了城市規劃稅。
一般來說,根據城市規劃法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和房屋應納稅。
一般而言,該稅款在每年的 1 月 1 日(簡稱“計稅日”)對位於城鎮化地區的土地和房屋所有者徵收。
一般而言,計稅基數為固定資產的價格(評估價值)。
但是,對於稅基例外的固定資產,評估價值適用特殊稅率(小型住宅用地為 1/3,一般住宅用地和城市化地區的農用地為 2/3 等。 )乘以的數額就是計稅基數。
另外,關於土地的標準徵稅額,採取與固定資產稅同樣的負擔調整。有關負擔調整措施,請查看“關於財產稅”頁面。
稻城市市民稅條例第144條規定稅率為0.3%,但條例附則第25條規定特別稅率為0.27% 。
稅金總額(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0 日圓)×稅率(0.27%)就是稅額(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 100 日圓)。
免稅點以下的財產稅不徵收城市規劃稅。
您必須將此費用與財產稅一起支付。
稻城市民部稅務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