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市

稻城市不将行政业务外包给东京消防厅的理由

最后更新:2021 年 2 月 19 日

《消防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消防事务是“直辖市的消防职责”,“直辖市有责任在本地区做好消防工作”。此外,根据消防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直辖市的消防管理,由直辖市市长依照直辖市条例管理。
为此,本市设立了消防指挥部、消防站、消防分局,作为消防体系的一部分。我在。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消防署本部消防署总务课电话: 042-37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