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疗制度
更新时间:2014 年 8 月 15 日
退休人员医疗制度的目的
这是为了纠正工作场所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之间的费用分摊差异的制度,因为退休人员在医疗需求增加时将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退休者医疗制度对象者的医疗费,由退休者国民健康保险税和职工健康保险费负担。因此,未办理离退休医疗制度的加入手续就诊时,医疗费由国民健康保险负担。
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费负担负担增加,会导致保险税的增加。为了国民健康保险的稳健理财,请符合退休者医疗制度资格者申报参加情况。
离职医疗制度对象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赡养人),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制度医疗服务,直至年满65周岁。
-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参加国民健康保险。
- 未满 65 岁。
- 可以领取福利互助会、累积养老(退休)金、老年福利金、退休互助金等养老(退休)金。
- 参加福利互助年金等职工年金保险的总年限为20年以上,40岁以后为10年以上(国民年金除外)。
家属通知
如果有抚养者,户主应通知保险年金课国民健康保险课。
赡养人是指与退休参保人共同生活,主要依靠退休参保人的收入维持生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 退休参保人、配偶及三代以内亲属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直系长辈。
-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参加国民健康保险。
- 未满 65 岁。
- 年收入低于 130 万日元(60 岁以上或残疾者低于 180 万日元)。
退休人员医疗制度的保险税是
保险税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国民健康保险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如果国民健康保险纳税通知书已发出,请按照纳税通知书缴纳。
可用日期和时间
开办日上午8:30至下午5:00 备注:节假日开办日上午8:30至中午,下午1:00至下午5:00 注:节假日仅市政府开办。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市民部保险年金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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